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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政府採購法」開始實施以來,確實能有效規範各級政府的採購程序與發揮法治精神,然立法之初,多以防弊為其思考方向,因此某些規定有偏向於不信任公務員之處。以決標方式而言,雖然於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有,最低價及最有利標二種決標方式,但於其第二項,又規定須有「異質工程」者,方得採行最有利標。此一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