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司想傳媒我國刑法第100條第1項所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指的就是「內亂罪」的構成要件。一個國家為了保護主體性、維護國家安全而制定相關規定無可厚非,但這也有可能成為當作排除異己的手段。刑法第100條在1992年修法之前並沒有「以
近來聽到一些台灣政治人物談到,今天台海局勢那麼緊張,都是美國與西方挺台仇中的挑釁言行造成的。民主國家有言論自由,但也有自衛的權利!我因此在這裡「鳴鼓而攻之」。民調在民主國家的內政正常運作下,非常值得關注,上述的看法,應該還未成為台灣的主流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