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彰化縣一名女子透過網路應徵到助理工作,並且都在線上進行作業,從未進過公司。她在工作期間提供自己的兩個金融帳號給主管,並數次經公司指示提領數十萬元現金後拿到公園交給「廠商」。這個公司事實上就是詐騙集團,被警方破獲時女子也同時被列為共同正犯起訴,一審法院基於女子堅稱對於公司的所
美國司法部昨天依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起訴拉斯維加斯賭場大亨史提芬永利(Steve Wynn),因為他在川普政府期間,按照中國政府指示,試圖遊說美國政府將中國商人郭文貴遣返回中國。台灣更關注的是,拉斯維加斯和統會幹部周文偉,在加州橘郡長老教會槍殺台裔醫師鄭達志,除了橘郡偵辦的檢察官史匹澤(Tod S
記者陳杉榮近年法院輕判國安和共諜案件,已經到了讓人無法想像的地步,即使立法院修正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仍然無法喚醒法官對於國安作正確認知。最近花蓮地方法院審判中國網軍帝吧案件,再一次輕縱中共黨羽,幾乎把國安當作兒戲。憲法對法官有終身保障,司法本應自愛,卻變相成為國安破口,捍衛誰的權益?這是什麼民主樣
邱志偉高院二審判決出爐,喧騰一時的國安案件被告均獲無罪。法院認為涉案被告「難認定其行為有達到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程度」,所有相關被告所涉的行為,即便如檢察官所述言之鑿鑿,但法官就認定相關國安風險並不具體,因此即便有組織性工作,亦難認有實質具體危害。
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一名徐姓男子在婚禮當天向禮車公司租下6輛豪華轎車以風光迎娶新娘,怎料到當天卻等不到車,經緊急連絡後才發現禮車公司根本忘記行程,只能動員親友臨時組成車隊,害得新郎官被親友指責「辦事不力」。徐男認為禮車公司害他名譽受損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法院是怎麼認定的?一起看看!
監察法第八條第一項: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據報載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案,監察院認為陳檢察官於偵辦過程中有違法或失職
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在嘉義縣發生一起私立中學兼課的老師與女學生雙雙在車內燒炭自殺,送醫後不治的案件。經過警方初步調查確定兩人是情侶關係,且女學生應該是受到男老師教唆後同意殉情。此案連男涉犯「加工自殺罪」,但因其已死亡,檢方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那如果殉情的其中一方活下來,又會不會有刑責呢?
自由時報「司法話題」,昨大幅報導台中地院對「球棒隊」給予輕判的新聞,輕判理由是「情堪憫恕」。正如持反對意見的律師所言,對被告等五人持球棒砸店傷人,還噴漆吐檳榔汁,實看不出「客觀上,有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之處」。法官或許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不過筆者眼拙,怎麼看都看不出「暴力
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累犯事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的裁定,引發劍青檢改砲轟亂下指導棋,最高法院則反批是情緒發言。惟如此的相互攻訐,並不能解決爭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檢察官就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由於法條僅明文犯罪事實而不包括科刑,故包括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即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量刑,被認是法
邱志偉針對總統日前提名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這是許多檢察官自司法特考通過之後,長期努力,並獲得檢察界票選最優秀的檢察官才能獲總統提名擔任此職,相當不易。依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檢察總長還須經由立法院同意。作為最後要投票決定此項人事的當事者,對於司法有諸多期許,望未來的檢察
高檢署檢察長,也是檢察總長提名人刑泰釗,於受立法院審查時,提出建立跨級跨轄的聯繫平台來統合檢察體系的能量,以為冤罪的救濟。此構想雖立意良善,但能否期待司法體系的自我糾錯,卻值得檢討。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最主要的救濟管道,即是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來向法院聲請再審。而對有罪判決者之利益聲請再審,除被告或
陳逸南依自由時報4月15日A12版「平反冤錯案 邢泰釗擬設跨級跨轄平台」報導指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名人邢泰釗昨於立法院審查其人事案時強調,偵查獨立不受外界影響,是檢察官天職,他一定做到;若他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對於冤錯案件的平反,將研議成立「跨級跨轄」的縱向及橫向聯繫平台。統合檢察機關的量能,適
俄軍於基輔附近的布查鎮,屠殺數百平民,引發國際震怒。如此殘忍犯罪,實無法僅依賴國際刑事法院來為訴追,必得靠國際社會的共同協力。而台灣對此犯行能否管轄,卻是須檢討的嚴肅課題。二○二二年於海牙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雖是對戰爭犯罪訴追與審判的常設性機構,但根據羅馬規約第一條,其僅有補充性管轄,即仍是以犯罪發
前立委高志鵬因圖利罪被判四年六個月確定,經聲請釋憲,日前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其中指摘最高法院分案要點的連身條款,即重大案件無論更審上訴幾次,都由同一庭為審理致侵害人民訴訟權之部分,亦被以判決時分案要點尚無此規定為駁回。惟於再審、更審,碰到同一法官無庸迴避的現狀,怎可能合法、合憲?
談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5條近日公告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了「無正當理由不說明不明財產罪」——當人民有(一)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本人收受、使用或持有期間之收入或支出顯不相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申請能儲存財物或財產
花防部前參謀長韓少將因以「加菜金」支付政戰主任眷屬二千餘元餐費,遭花蓮法院以貪汙罪判刑四年半(尚須追扣約五年薪資)且要發監服刑,成為軍中及社會的火線話題,此法官頓成「酷吏」。有「酷吏」就有「佛系」,同是貪汙,官運好壞差很大。以澎防部砲兵組中校組長姜某某為例,其與三名部屬至澎湖馬公夜店歡唱,共花費二萬
清代驗屍制度和現代有什麼不同?現代驗屍靠法醫,古代則是仰賴官員和仵作、穩婆的「合作」。但是你知道古人驗屍不是在小房間驗、仵作不用考證照、官員也要親自下海,照書核對嗎?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專訪院內近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謝歆哲,透過她的研究可以發現,清代驗屍知識所扮演的角色不完全等同當代法醫學,屍體檢驗
法操司想傳媒根據媒體報導,吳女騎乘機車轉彎後,發現後方機車騎士張男摔車倒地,停車協助報警。騎士送醫不治,吳女被檢警依過失致死罪偵辦起訴。吳女從事發到法院審理,過程中均堅稱沒有擦撞對方,好心幫忙卻變成被告。新北地院認定沒有證據能證明吳女有過失,不能以「停車救援」當作是否為肇事者的判斷依據,判決吳女無罪
台籍空姐與義大利商人有關八歲女兒監護權的官司,空姐輸掉官司後,女兒向總統求助,憲法法庭裁定暫時停止執行處分,女童暫時不必回義大利,理由是兒童身心發展權與憲法權利息息相關。姑不論憲法有無兒童身心發展權的規定,官司確定了,還可以由憲法法庭翻盤,不知道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還是憲法法庭才是終審法庭?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韓豫平少將,被指於六年前挪用演習加菜金二千八百八十元云云,日前被法院依貪汙罪判刑四年六月定讞。如此輕微金額之所謂侵占公款,姑不問行為人是否有何不法之犯意,況且就此微不足道的款項之挪用,豈有成立貪汙罪名之可能與必要嗎?值得執法者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