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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廣告物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其中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逾2公尺、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逾6公尺、空地樹立廣告高度逾6公尺、屋頂樹立廣告高度逾3公尺者屬大型廣告物設置前應申請雜項執照,違反規定者將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