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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計算交易所得時,如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稅務專家提醒,仍有不少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列舉成本費用時錯誤,而慘遭國稅局補稅與處罰,尤其是5大型態錯誤列報,值得民眾注意。
內政部日前召開第14次住宅審議會議,對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招租制度專案」、「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制度草案」及「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12至115年)核定計畫」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