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說到,法律明白規定「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我們從媽媽肚子裡出來的那一剎那,我們就是一個「人」了,而身為一個「人」,理論上會享有一樣的權利,無論是小孩或是大人。但是,曾經身為小孩的你,應該很明白一件事,就是無論在家中或是在外走跳,你可以做的事情根本跟大人不一樣,所以都很想趕快變成大人啊
貴刊上週報導「小六女童「約砲」15歲少年 法官判雙方互賠20萬」, 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小美主動透過通訊軟體,跟15歲少年阿強(均為化名)「約砲」,小美家長事後發現氣憤提告,案經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民事 求償部分,經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互相賠償新台幣20萬元。
彩虹媽媽及「強迫生產法案」,是不是想讓台灣變成未婚小媽媽的痛苦地獄?這根本是陰謀,讓台灣的青少年都把青春都耗在養小孩上,耽誤他們一輩子!一直以來,國中國小有很多由保守基督徒主導的所謂彩虹媽媽、得勝者課程、青春課程......等等,他們的課程裡最重要的就是「婚前守貞」、「拒絕婚前性行為」的承諾。
香港特區政府在十月五日實行《禁蒙面法》,事實證明無效,因為民眾在實施前夕到實施以後兩天,在香港十八個區遍地開花,成千上萬蒙面人出來示威,並且隨著警方開真槍的暴力升級而升高對抗程度,破壞若干中國機構與配合警察鎮壓的設施。然而到執筆時,特區政府只是檢控兩人,置其他蒙面人於不顧,顯然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操司想傳媒《法操》在《搭郵輪被性侵,卻因為在公海難以追訴?》一文中,提到少女控告郵輪公司K.T v. 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案。但其實這個案件,是在處理少女KT提告卻被一審法院駁回的問題,而究竟為什麼會被駁回?二審法院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操司想傳媒「除非所有人的自由都受到保護,否則沒有人的自由是安全的。」“The liberties of none are safe unless the liberties of all are protected.”
法操司想傳媒為了避免死後繼承人為了遺產起紛爭甚至對簿公堂,預立遺囑是許多人會選擇的解決方式,但如果作成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不但可能完全沒有發揮效果,還會引發更多糾紛,不可不慎!民法(下同)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有香港網友分享自身經驗,表示父母因為迷信,找算命師將自己改名為「禤靐龘」(讀音:ㄒㄩㄢ,ㄅㄧㄥˋ,ㄊㄚˋ),有著飛黃騰達的意思,但該名網友卻因為名字太難寫又常被叫錯,小時候還會被取笑叫成「雷雷雷龍龍龍」,感到十分困擾,但是因為父母反對再改名,所以只能等到自己可以自行改名時再改成簡單一點的名字。現任台
法操司想傳媒最近小編在看報紙時,註意到頭版角落的一小篇「斷絕父女關係」啟事。但你知道嗎?在我國民法上,親子關係其實並不是說斷就斷的喔!親子關係怎麼成立?首先,讓我們來說說怎麼樣的狀況會成立親子關係吧!依照目前的民法規定,親子關係的成立有兩種原因:因為血緣關係成立親子關係、及因為收養而成立親子關係,我
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新竹有一名13歲女童透過網路交易,在四個月期間內買了將近40萬的明星周邊商品,女童母親發現後主張「未成年人交易無效」,向賣家要求還錢,引起討論。原來法律有規定未成年人不能買東西嗎?店家其實都不應該賣東西給未成年人?真的是這樣嗎?一起來看看民法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吧!
法操司想傳媒當一個人拒絕唯一可以醫好他的治療方式—輸血,若法院有權介入,若身為法官,你會怎麼做?又如果病患是一個未成年的男孩,他是因宗教信仰而拒絕輸血,醫院卻訴請法院同意輸血,那又會是怎麼樣的情形呢?這是《判決》這部小說與電影所要探討的問題。
*本文討論的都是「成年人間」、且當事人都未被強暴脅迫的性交易行為!根據新聞報導,有人於成人論壇上散佈與自己為性交易的廣告,經警方發現並以假交易的方式釣出行為人後,遭檢察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法官認為,被告是在會員制論壇貼文,且該論壇有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彈出式視窗,已經採取必要的隔絕手段,
中國與天主教教廷日前就主教任命案簽署臨時協議,期望能促成雙邊對話,「為在中國的天主教生活、中國人民的福祉及世界的和平做出積極貢獻。」這項新聞伴隨著家庭教會遭清查取締,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宗教場所,官方強拆教堂及十字架的一連串新聞,引起港台及西方國家對宗教自由遭到中國進一步打壓的熱議。
劉振乾/退休工程師本來是在電腦上盛行的online game(線上遊戲),由於智慧手機的普及而一發不可收拾。近年來將複數的遊戲者對戰的網路遊戲(net game)稱為電競(e-sport),甚至奧運都在檢討將它納入正式比賽中。這裡發生問題的是遊戲上癮症(遊戲障礙)。已經決定在世界衛生組織(WHO)的
法操司想傳媒!本文有嚴重劇透,請自行斟酌閱讀!看電影學法律又來囉~這次要討論的是江文植和解怨脈之間,以及許賢東可能要被外國人收養的問題,如果發生在台灣會是怎樣的狀況呢?一起來看看吧!民法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基本規定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在過去體罰在校園相當的常見,「白蚯蚓」、「藤條」、「椅子的木板」等等,都是小時候常見的體罰用具。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校園體罰已經被法律禁止,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看見許多體罰的新聞仍充斥在社會中。且除了兒童體罰外,有時候也會看到成年人被體罰的新聞。
法操司想傳媒!本文有嚴重劇透,請自行斟酌閱讀!與神同行2揭曉了三位使者前世原來有著這麼深的羈絆,最終審判的主角原來不是金秀鴻而是江林!除此之外,如果這些情節適用我國現行法律的話,其實也有許多法律問題可以討論喔,一起來看看吧!江林成立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還是不作為殺人?
命案連續發生,各家媒體大幅報導,有些內容甚至連犯案過程及細節均鉅細靡遺以動畫呈現,似已過度渲染,讓人不禁懷疑報導內容是否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又偵查不公開作業規定第二條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
根據新聞報導,有國小女童被發現懷有身孕,女童陳述「被叔叔弄了」,新竹地院判決女童叔叔有期徒刑8年2個月。但事後經DNA比對,發現小孩的父親其實是女童14歲的哥哥,而哥哥又是在違反女童意願的情況下所為,因此新竹檢方另外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女童哥哥。
前幾年台灣社會曾熱烈議論刑法第227條,肇因於幾起成年人對三歲、六歲女童的性交、猥褻行為,卻未被法官以強制性交罪判刑。白玫瑰運動批評:六歲女童怎麼可能「同意」性交?2015年時,貧窮同志參政團於台灣同志遊行主張「廢除刑法227」也引起多方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