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韓的核武、導彈發展進度,造成東北亞緊張局勢。這一段時期以來,朝鮮半島是否將爆發戰爭,中國對北韓的實際影響力,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大懸疑。日前,北韓試射新型「火星15」洲際彈道飛彈,美國與南韓隨即展開「警戒王牌」年度聯合演習,出動逾二三○架各型軍機,為美韓兩軍歷來規模最大的空中聯合操練。白宮國安顧問麥馬
針對律師陳長文一再投書,批評台北地檢署所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大巨蛋等案,恐有遭行政權干涉等質疑;北檢今二度聲明澄清,反批陳長文為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該所合夥律師吳至格為馬英九洩密等案的一、二審辯護人,陳長文卻在高等法院審理馬案期間,常以專欄發表不實評述干擾審判、妨害司法公正,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前馬防部退役少將許乃權因涉中國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共諜案,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被判刑兩年十個月,依現行規範,未滿三年,許乃權仍能請領每月至少七萬五千餘元的退俸。民進黨多位立委批,共諜案牽涉國家安全,卻還能請領退俸,「人民無法接受」,要求退輔會將此案列為修法重點。
從爆發供養名車事件以來,社會開始關注以宗教團體為名的組織活動,並陸續發現諸多令人匪夷所思之處。在個人信仰層面,受宗教信仰自由之憲法保障,吾人予以尊重;然在組織運作的「世俗」部分,則涉及個人權益與公眾利益,有受輿論及公權力監督之必要。舉例而言,信徒供奉名車,無論對象是組織或個人,都應適用所得概念,再依
法操台灣自從1996年開始總統直選,至今三位總統於卸任後,都曾遭遇司法追訴或審判,然而這些案件當中,偵查的程序、法院的審理真的公平嗎?為何時常被人們質疑有標準不一致、理由相衝突、見解有出入的地方?為此,永社、法操、綠色逗陣、陪審團協會共同主辦,「法院公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的系列座談會,特別邀請
林憲同/律師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洩密案,二審無罪定讞;藍營人士額手相慶。實則,北檢公訴的馬案業經檢察官上訴,即將在高院進行審理,這才是馬氏能否真正脫身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再寫本文。「大畏民志」出自大學釋本末;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孔夫子這段話係指:聽訟
馬英九的兩個洩密案,都被法院判決無罪,柯建銘自訴的部分已經定讞,北檢起訴的部分,雖還在高院掙扎,但碰到這些法官,前途實在不妙,檢察官的上訴可能又是白忙活一場。兩個月前台北地院的法官,把馬的洩密強解為處理憲政爭議,她僭越職權,大膽的認為總統可為根本沒有發生的院際紛爭洩密,妄論馬的濫權是行使憲法上的權力
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無罪,各界譁然。其中,判決理由引用「總統制」等憲政論證,作為馬英九洩密無罪的藉口,形同認證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這種毫無權力分立及民主法治觀念的判決,簡直是國際笑話。高院判決稱,「我國總統非虛位元首,雖社會大眾與法政學者,常稱我國憲政為雙首長制,但實際運作上,行政院院長
立委柯建銘自訴馬前總統洩密案,經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致以無罪確定。如此的結果,或有來自於審判者的主觀認定,卻也有案件被割裂審理的因素使然。於二○一三年九月政爭期間所爆發的洩密情事,於一開始,立委柯建銘即先行自訴當年九月一日的教唆洩密罪與九月十一日的加重誹謗罪,並為台北地院所受理。至於其他,如馬前總
《自由時報》報導,「中華統一促進黨昨慶祝中國十一國慶日,動員全台各黨部約上千名黨員,穿著五星旗上衣、手持五星旗在北市遊行慶祝『祖國生日』,統促黨總裁張安樂表示,『中華民國國魂已蕩然無存,中華民國是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存在。』」資深記者鄒景雯在「冷眼集」呼籲:這樣的現象「已非治安層次,也絕非警方所能獨力
近日先後有美國友人對台灣國防提出關切和建議。面對中國無所不用其極的併吞野心,國防是攸關我國生死存亡的要務;對於來自最重要安全夥伴的諍言,我們須用心傾聽,確實檢討,力求精進,不能馬虎。美國方面的關切,以保護敏感軍事科技最關鍵。美國國防主管官員海大衛(David Helvey)在華府智庫「全球台灣中心」
地院法官以憲法解釋馬英九的無罪判決,各界忙著討論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其實中華民國憲法條文不是問題重點。應該基於中華民國憲法不具正當性、合法性之緣由,來認為此案對馬英九的判決是無效。此時此刻,推動「沒有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之必要性說明如下:之一,依據憲法學理,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九四六年由包括中國人民與蒙古
看了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裁決馬英九的無罪判決書,馬上想到〈瀧岡阡表〉中歐陽修記載他父親斷獄的話,那句名言,許多司法人員常引用:「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唐玥對馬英九是:「此有罪也,我求其無罪而不得爾。」在求其不得下,唐玥只好飛象過河,偷天換日,僭用、妄解憲法,「自由心證」頓成「自由亂證」。
林憲同/律師台北地院判決馬英九洩密無罪。判決理由稱:雖然馬英九確有洩密的故意與行為而應成立犯罪;但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馬英九係依法令之行為而構成阻卻違法。北檢批稱:北院判決違背法令而將提起上訴。由於院檢都是使用法律用語,民眾可能不易讀懂其中轉折奧妙,筆者爰代全民撰寫「『
前總統馬英九所涉洩密案的言詞辯論前,筆者曾為文「總統做不好卻做成大總統」,以總統特權為阻卻違法的謬誤性,但文末也提出,法院以空泛的憲法理由來判無罪之可能性。如今,結果成真,致該重新檢視此判決之正當性。在北檢的起訴書裡,花了不少篇幅來描繪馬前總統所發動的九月政爭,以來證明其有洩密的動機與目的。惟關於這
檢視馬英九的八年總統任內,可曾有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力行調解院際之間的糾紛?最顯明的案例,莫過於四年前行政院長陳冲與考試院長關中的「對嗆」!二○一三年初,行政院長陳冲有意讓上千健保局的雇員轉任公務員,擬透過立法院同意強渡關山,卻碰到強調改革沒有所謂「旋轉門」、堅持立場的考試院長關中。當時媒體報導包括「
胡文輝就司法,馬英九是涉洩密及教唆洩密罪的「事主」;就政治,馬藉洩密及教唆洩密對王金平、柯建銘發動政治鬥爭,政治鬥爭發動者當然是「事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引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判決馬英九無罪,判決的理由把馬從洩密罪嫌的「事主」身分,變成處理行政、立法兩院爭議的「公親」,而且是
二十七歲的「奶嘴法官」獨任承審馬英九洩密案,判馬無罪,一夕之間變成「恐龍法官」,膽大妄為的程度令人驚心動魄!這位恐龍法官面對案卷資料及相關跡證,不敢昧著良心漠視馬的違法洩密,只敢在阻卻違法事由上賣弄小聰明,認為馬的洩密是在「行使憲法上的權力」,以「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為馬英九開脫。
扁政府調查局長葉盛茂洩密給阿扁,坐了兩年多的牢;馬英九不僅洩密,又教唆洩密,結果台北地院審判法官說,那是總統有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的「權限爭議處理權」,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馬英九當台北市長時,違法使用市長特別費,就有像蔡守訓這種法官,替馬英九發明「大水庫理論」且無罪判決依據,居然從宋朝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各界譁然。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認定馬雖有洩密犯行,但「獨創」憲法第四十四條屬「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認為總統有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判馬無罪。顯然,法官為了判馬無罪,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不惜僭越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專屬權責,更重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