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森霖看來柯P的「機關算盡」,未必能如願實現!郭台銘將會走不同的路選總統,採有條件、選擇性與柯P作「策略性合作」(立委部分亦不是照單全收),各取所需。並以「團結一切友郭的力量」策略為主(不分藍綠白和中間)。亦將仿「企業集團」不同部門業別的運作,分進合擊,加上選到底動向詭譎的王金平(按:今天表示不當韓
老檢長看蔡處長法務部調查局日前查獲國安人員勾結華航員工,利用總統出訪專機走私洋菸,不僅引起社會關注,更在政治上掀起巨大波浪。過去機組人員利用隨同總統出訪機會,違規超買少量免稅菸酒,勉強可用貪圖小利的人性弱點去理解;但兩任總統任內,動輒數千條甚或萬條香菸的大幹,那就不是「超買」而是走私了,不僅道德上應
「馬案」終審判決無罪定讞,監察院陳師孟委員將對高院法官啟動監察調查:此舉引發憲法審判獨立原則與監察院行使糾彈職權的憲法爭議。本文認為:陳委員今日的調查甚或他日的提出糾彈,二者都享有穩固的憲法基礎;以下申論之:首先,憲法第八十條固然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但是,法官也必須謹守法律分際實施審判。如果法官不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確定,各界譁然。高院法官為馬脫罪理由,全球獨創、前所未見,尤其認定總統非刑法洩密罪及通保法適用的主體,也就是說,全球民主國家中只有台灣總統,有權就偵查中秘密或監聽內容進行政治操作,且高院背書沒有刑責。同一標準,蔡總統也可聽檢察長報告韓國瑜的偵查中個案。
林憲同/律師馬英九所涉王金平關說洩密案,依據我國憲法體制與刑法共犯理論,馬氏絕對應與黃世銘共同成立洩密犯罪。高院是利用「『終審』不得上訴」的法制漏洞,硬幫馬氏編造寫成無罪判決書。筆者以法界人士讀來猶如國家法制史上的一張司法遮羞布!以下提出法律公評如后:
在2013年爆發的九月政爭所衍生的洩密案,終因前總統馬英九的更一審無罪判決確定而落幕。只是從此案的歷次判決,卻再凸顯台灣司法的弊端。就北檢起訴馬前總統的教唆洩密罪,即其叫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之事,因檢方未能有效舉出被告有具體的教唆內容與教唆故意,故從第一審、第二審至更一審,皆對此部
魏國浩民國108年7月12日,無疑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不可抹滅的一天,歷經三年訴訟攻防,前總統馬英九所涉之洩密案,終於在經過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再上訴到更一審之後,由高等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定讞。然而,本案的另一名關係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卻早已被依違反《通保法》及《刑法》洩密罪判刑,這不禁令人懷疑,
立法院近日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等進行修法,重點包括︰「中、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增列為外患罪適用範圍」、「涉密退離職人員出境管制最長六年、洩密罪最重判刑十五年」、「兩岸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及全國公投」、「網路納入國安範疇、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刑責、軍公教淪為共諜剝奪
呂政儒最近立法院完成「國安5法」修正三讀通過,而小英總統更宣示,立法院下會期亦將完成「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將嚴格規範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中共進行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發表聲明,參加中共所舉辦的會議等;並指出,香港「反送中」給台灣一個訊息,如果自己不守護國家的主權、不保護國家的安全,葬送的將會是我們
董森霖一家解散的港務公司,一條註銷的航權,兩艘船過去都有不良的紀錄(其中一艘 「永順二號,在去年就被抓到走私中國1千多箱香菸、還有船員名單申報不實,又可能涉及偷渡等等),還停在港裡面,就辦起所謂的小三通首航!高雄市政府的一級主管還前往參加、致詞、合影、上網,國民黨籍的立委和市議員還大刺刺的參加,簡直
四月底,作者以「民進黨欠台灣人一部FARA」一文,呼籲民進黨睜開眼睛,看看澳洲已經施行的「反外國干預法」,及美國跨黨派國會議員甫提出的「反制中國政府與共產黨政治影響力法」,看看他們如何對付那批鋪天蓋地的親共媒體。本月中,香港二百萬人上街,要求撤回《送中條例》、《引渡條例》,台灣也有上千人聚集在台北聲
對凌博志檢察長投書貴報〈奉勸檢察官:止謗莫如自修〉一文,敬表贊同,也呼應認為,檢察官應以社會信任為念,勿率然政治操作。監察院本月十四日通過曲棍球案之檢察官彈劾案,引發部分檢察官串聯反擊,同時特定媒體的政論節目配合大肆批判監委。可議的是,雖然本月十四日監察院通過彈劾,但彈劾案文全文電子檔是同月十六日監
彰化一位檢察官因「辦案不妥」,被監察院彈劾,檢察界竟發起大連署,說要捍衛辦案正義,譴責政治介入⋯⋯。我有一句話要告訴這些檢察官:止謗莫如自修。司法不被信任由來已久,從更早之前被獨裁者操控,淪為威權統治工具;到不久前檢察總長甘為鷹犬,和當權者沆瀣一氣,整肅政治異己;到一年前奶嘴法官僭越職分,曲解憲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延長涉密人員管制出國年限,加重洩密刑責,藍營群起反彈。國民黨中央說修法是「因人設事、選舉考量」,質疑是為了「卡」前總統馬英九與前副總統吳敦義。但此說不通:(一)縱使將來提出申請,根據新法,政府「得」延長管制年限,也就是政府有裁量權,不一定會否決,端視屆時情況而定,現
日前,中國國際航空經理林英(譯音),因幫助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及駐紐約總領事館,將未經檢查的包裹走私回中國。林英認罪後,她將面臨最高10年刑期。華裔美籍麥大志,替中國竊取美國海軍船隻動力系統情報,2008年被判處24年5個月。他聘請律師的驚人費用,遠遠超過中共給他的報酬。
從中科院遺失機密案 看國安高層赴中管制日前立法委員趙天麟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失而復得」的「麒麟專案」,重塑事發經過,驚覺現場並無軍方聲稱的監視器。軍方對於洩密事件的輕懲與護短,是美國向我軍售的首要顧慮;軍方消極的態度與現有法令的罅隙,如不謀求亡羊補牢,國軍現有的技術優勢將消失殆盡,絕對不能坐視。
雖然不少國民黨員認為吳敦義年紀偏高、民調偏低,不太適合出來競選二○二○總統大位。但是吾人回顧過去馬王政爭、黨員進入台大校園鬧事的黃絲帶活動和台大管中閔校長被彈劾等案,吳敦義當時的立場和態度來看,他不愧是國民黨檯面上政治人物中最善於明哲保身的一位,只可惜因精算過頭而不敢大破大立,錯失了貢獻國家和改造國
中共的數位專政體制已具有高度滲透力,可大量利用人工智慧窺視的功能掌握及判定人民的行蹤,並結合武警、公安、城管、情治單位等有形力量控制社會,使其數位的無形力量穿透人民的各面向與社會各角落,此等高科技監控的數位專制政體對於民主制度的威脅,比以往更深入、更全面。
林憲同/律師鍘王案衍成馬英九的洩密案。兩年司法審判則一路失焦,洵致最高法院竟也陷溺在律師說詞而引用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院際調解權作為發回更審理由云云。馬案的原始面向應僅屬於王金平的黨紀處分程序而與總統的憲法職權無關;這就是馬案更審的唯一法律爭點所在。關於此點,謹分成憲政體制與涉案事實兩個層面加以論述:
學生時代的我非常驕傲,盛氣凌人,因為我認為我對電腦的掌握勝過周邊的人。然而被趕出學校後,我也只是雜魚中王者而已,也沒強到能改變規則,更沒有能力和國家機器對抗。我只是中國新貴階級的一員。但我討厭共匪的審查機制,我討厭被共匪限制在社會主義先進價值觀中。就算我只能在中國工作,我也不打算向共產黨低頭,我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