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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以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從原本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另裁量上也更具彈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以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