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布生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調查權之行使及聽證會之舉行,立法院對人民「開罰單」及其救濟程序之規定如下。該法第48條第2、3項規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目前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此項立法院向人民「開罰單」(罰鍰處分)之法理依據何在?且其救濟程序,要求人民走行政訴訟途徑,有違憲之虞,值得探究。
依自由時報6月10日A2版「國民黨︰藍鳥與青鳥的對決」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國會改革修法程序全程合法,符合民主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翁立委如此指稱「國會改革修法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可能為政治「欺民式」語言,令人難以採信。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有關調查權之行使,國會可以處罰人
日前,高金素梅立委在國會質詢時,說了有關誰像希特勒,引發了不少爭論。其實,民主的台灣並沒有納粹希特勒,反而是立法院卻存在著「希特勒現象」。根據研究納粹「第三帝國」發展歷程的史料,顯示當年納粹黨利用「議會民主」及「議會多數」奪取權力是歷史的事實。穆勒著、王勇譯的《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第二章指出
依6月11日自由時報A3版「國會調查權 藍營鎖定民生議題 綠:違憲調查權勢必失效」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調查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與機密,未來立法院在調查案件時,可比照檢察官的辦案模式,全程公開錄音錄影留存,並僅供立委調閱觀看,不可對外公開。」
台灣往AI(人工智慧)科技島的目標前進,唯在「國會擴權」的陰影之下,須留意AI與法律的互動,注意科技發展與基本權利侵害的問題,以及有關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義務的正常運作等。為此,茲摘述2024年4月出版《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研究》(連雪晴著)的結語部分內容如下。
依報導,國會擴權法案,有違反憲法、侵害人權之虞,行政院7大理由提覆議,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違反立法院調查權,只能處行政罰,但三讀條文卻再課予刑責,有侵害人權之虞。查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
二月一日新國會成立以來,立法院議場內的問政情形,大多數人民搖頭嘆息,立法院外面民眾群集抗議,並出現了被喻為「大罷免時代」將要到來,這是好現象,盼人民展現力量,來馴服那群擴權的「國會怪獸」。為探索立法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其救濟程序為何?兹將2009年12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第11
依自由時報6月2日A3版「藍營:立法委員行為法 已要求利益迴避」報導指出,立法院院會上週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主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面對立委權力變大,如何做到利益迴避,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已有嚴格要求立委要利益迴避,立委行使調閱權時必須要遵守相關規範。
在民主法治國家,「有權利,必有救濟」乃常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此項公約於2009年底已在國內法典化,為何15年(2009~2024年)後,卻出現「國會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