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看到下午二讀通過的各種千奇百怪條文,例如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下午通過條文長這樣:「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蘇怡安/台灣執業律師、康乃爾大學心理學系博士候選人作為旅居海外的台灣人,最近批踢踢實業坊上婚姻版的爆文在社群裡討論得沸沸揚揚,誠如最近正夯、甫完結的台劇《不夠善良的我們》,版友評價眾說紛紜,其中,我想討論的是,婚姻絕非孰是孰錯,但是親密關係裡的精神暴力,彷彿摸不到、看不見,行為人也許不太知道自己正在
貴報四月廿八日刊登「孩子!資源班裡沒有問題兒童」,文中提到「許多國家透過反歧視法的規定,…我國雖無此類律法…」,文意不夠精準,必須澄清。因我國固然沒有反歧視歧視言語或行為的「專法」,卻有一些反歧視言語或行為的規定,分散於不同法律。二○一六年發生洪姓女士辱罵老榮民事件,國民黨主席指示立法院黨團制定「反
直到讀大學,我才知道自己在國中時遭到狼醫猥褻,而這已是事發後七年了。企業家二代「K小姐」指控藝人黃子佼二○○六年騙她到工作室拍照,並性侵了她,事發後足足四個月,她陷入嚴重憂鬱症,心靈的創傷甚至造成她日後感情與婚姻路皆不順,K小姐的遭遇勾起我內心深處的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