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莉馨/核稿編輯市面上魚類產品琳瑯滿目,為了讓鱈魚的消費資訊更透明,食藥署已明確規範,唯有「鱈形目」的魚種,才能標示為「鱈魚」,而「圓鱈」與「扁鱈」,應標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提醒販售業者和餐飲業者,在標示鱈魚產品時應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實之規定。
消基會今天(5日)舉行市售嬰幼兒米食食品檢驗記者會,公布5件商品鎘含量超標、1件商品鉛含量超標,呼籲主管機關徹查。食品藥物管理署則說明,之前做過的稽查都合格,至於消基會的檢驗結果,已請地方衛生機關再查核。今年2月,消基會在台北市和新北市的母嬰、嬰童用品專賣店、藥局、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購買40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