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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莉馨/核稿編輯市面上魚類產品琳瑯滿目,為了讓鱈魚的消費資訊更透明,食藥署已明確規範,唯有「鱈形目」的魚種,才能標示為「鱈魚」,而「圓鱈」與「扁鱈」,應標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提醒販售業者和餐飲業者,在標示鱈魚產品時應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