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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四月七日刊載一則社會新聞:詐欺集團「車手」犯了廿一次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審法院宣告各罪的刑期分別為一年一月至一年四月;「各刑合併之刑期」高達廿三年九月,然卻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三年二月而已。檢方不服,質疑是「打百分之十三的大優惠」、「犯罪愈多折扣愈高」,有鼓勵多犯罪之嫌!如斯司法實務運作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