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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拾獲錢包送派出所招領,警方通知許姓失主領取時,許男清點錢包內金額僅6900元,發現短少1萬7100元,於是對拾獲錢包的王男提出侵占告訴,法官認為許男無法證明錢包遺失前裡頭確有2萬4000元,檢方也欠缺王男侵占證據,王男應無罪諭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