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的《憲法訴訟法》修訂提案,實質上會造成廢掉憲法法庭的效果。《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其運作門檻是採取「現有」總額,而不是大法官在「編制上」的總額(15人,參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也就是說,即使發生大法
剛才看到下午二讀通過的各種千奇百怪條文,例如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下午通過條文長這樣:「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作為民主社會裡的第四權,一般較受人注意的,是新聞媒體如何確保政府透明度以及輿論監督等所「守門人」功能。較少人注意但卻不容忽視的,是新聞媒體如何激發公共事務辯論的議題設定功能。而黎智英的三子黎崇恩近日到訪澳洲,他的律師和公關團隊所推動的輿論效應,可說是有效發揮第四權議題設定功能的難得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