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林姓女子與施姓女子曾是好友,施女卻與林女的黃姓丈夫有染,疑還生下女兒,林女怒告施女索賠八十萬元,但提出的證據,不是常見的徵信社跟拍照片、或是黃男等相關人的手機對話訊息,而是黃男與施女二人手機通聯的基地台位置多次高度重疊;法官檢視證據後,採納林女的主張,認定「絕對不是巧合」,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二人
在刑法的通姦罪尚未除罪化之前,刑事判決有罪的證據認定很嚴格,須有「性器官結合」的證據,雖然未必要「抓姦在床」,但也要有足以證明兩人有性關係的強力證據,例如衛生紙採集到男女二人的基因;相對來看,民事的認定就比較寬鬆,縱使無法證明有性關係,但如果手牽手看夕陽、親吻等,只要法官認為二人的互動,逾越一般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