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政署統計,今年上半年國內詐騙案無論是嫌疑人或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十八到卅九歲青年世代。教育部校安報告顯示,詐騙案絕大多數發生在大專校院。日前媒體報導有詐騙集團假冒校方名義寄送期末退學通知,要求登入釣魚網站。而高薪出國打工、網路購物甚至追星買演唱會門票遭詐新聞更是屢見不鮮。
目前公布生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調查權之行使及聽證會之舉行,立法院對人民「開罰單」及其救濟程序之規定如下。該法第48條第2、3項規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目前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此項立法院向人民「開罰單」(罰鍰處分)之法理依據何在?且其救濟程序,要求人民走行政訴訟途徑,有違憲之虞,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