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近日中國人民駕駛小艇從福州進入淡水河,直到停靠漁人碼頭,經民眾報案,始為海巡人員逮捕。此非首例,類似案件,二○二一年即曾發生,當時中國人民亦從福建,駕小艇到台中靠港登岸。同樣漏洞,一再發生,何其怪哉?對此,海巡署除究責外、亦宣稱將提高海上偵蒐能力云云,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這個新聞案例中主辦單位是否要負起刑事責任?在討論刑法案件時,我們通常採用的是三階理論,即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有責性。在文章一開始所問的問題,如果甲慫恿乙一同去飆車,乙剛好在飆車意外中喪命,此時在討論這個案例中,首先要討論的是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又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
警匪追逐既驚險又刺激!但是卻存在著許多的高風險!歷年來也發生許多「車毀人傷亡」的案例。自從「警械使用條例」在111年修法放寬後,經警政署調查112年1至10月員警用槍情形資料統計,發現現職年輕員警在執勤中,用槍機率比資深員警來的高,用槍的狀況以盤查逃逸事件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