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事件發生之後,那個國家冒出那句「這種事到哪都會發生」,其實就是避重就輕,混淆事件的性質。的確,假如只是當街隨機持械劃傷一兩個人,那還可以解釋成隨處可見的社會案件。但這件事情不是這樣行兇地點,是在日僑學校校車的候車處。兇徒還一度企圖登上校車,只是遭到車上員工(中國籍)阻止而未能得逞,但也已經造成
在這個新聞案例中主辦單位是否要負起刑事責任?在討論刑法案件時,我們通常採用的是三階理論,即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有責性。在文章一開始所問的問題,如果甲慫恿乙一同去飆車,乙剛好在飆車意外中喪命,此時在討論這個案例中,首先要討論的是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又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