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布生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調查權之行使及聽證會之舉行,立法院對人民「開罰單」及其救濟程序之規定如下。該法第48條第2、3項規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目前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此項立法院向人民「開罰單」(罰鍰處分)之法理依據何在?且其救濟程序,要求人民走行政訴訟途徑,有違憲之虞,值得探究。
據爆料親中媒體政論節目有中共人士涉入錄影現場監控節目錄製過程,NCC指出如果查有事實,將處以罰款二百萬。台灣的新聞以及政論節目成為中共的傳聲筒已經是既有事實,特別是成為中共的「中央新聞台」幫著中共的醜聞掩飾,製造虛偽政績,看到這樣的新聞台常會讓人時空錯亂,以為是身處中國接受中共的洗腦,很可悲的這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