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6月11日自由時報A3版「國會調查權 藍營鎖定民生議題 綠:違憲調查權勢必失效」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調查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與機密,未來立法院在調查案件時,可比照檢察官的辦案模式,全程公開錄音錄影留存,並僅供立委調閱觀看,不可對外公開。」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五法」;行政院則依憲法增修條文呈請總統核可,已於10日內的113年6月6日的,移請立法院進行覆議。媒體揭示行政院七項申請理由,流於凌亂;也欠缺憲政法理的論述。筆者爰以執業律師仿照法院訴訟文書格式,將行政院覆議理由寫成聲請覆議暨聲請釋憲的憲法法庭審理理由書。希望全民共同審讀: 首先
政府積極研提並審議打詐四法,最迫切期待的就是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打詐專法),本條例要求「域外社群媒體必須設定法律代表人」,進行「類落地」義務,除了可作為在台灣的明確反詐窗口外,更可強化網路廣告資訊管理透明度,社群媒體若不配合,最重可開罰二千五百萬,甚至降低流量、限制存取網站,此因當前「利用社群平台刊登
依報導,國會擴權法案,有違反憲法、侵害人權之虞,行政院7大理由提覆議,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違反立法院調查權,只能處行政罰,但三讀條文卻再課予刑責,有侵害人權之虞。查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
近日香港警方在全港多區拘捕了5名女子和1名男子。已知三人分別是正在獄中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和她的母親、前香港支聯會常委劉家儀,以及前香港區議員陳劍琴。另外3人是替鄒幸彤在臉書專頁「小彤群抽會」發布六四相關資訊的人士。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鄒幸彤等5人,今年4月開始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以
二月一日新國會成立以來,立法院議場內的問政情形,大多數人民搖頭嘆息,立法院外面民眾群集抗議,並出現了被喻為「大罷免時代」將要到來,這是好現象,盼人民展現力量,來馴服那群擴權的「國會怪獸」。為探索立法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其救濟程序為何?兹將2009年12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第11
許多人基於稅負等考量,會將自己購買的房地產登記在別人名下,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則稱為「借名人」,因借名登記所衍生的問題不勝枚舉,例如新聞報導中的周姓男子,就是因為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農地,出名人藉故不願意歸還,催討22年都要不回來,最後才打官司結束借名登記
母親節前夕,新北市三重區發生祖孫三代遭殺害的3屍命案,震驚社會。根據報導指出,張嫌初步承認,不滿在酒店工作的妻子劈腿,五月一日晚間到隔日,連續掐死陳女、岳母及三歲繼子三人,並在伴屍六天後,才帶著他跟妻子飼養的愛犬「糯米」逃亡。警方循線在12日上午於台中逮人。張男落網後坦承殺人,然而張男對於犯案手法的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通過「國會擴權法案」,有違憲疑義,民進黨擬提憲法訴訟。有謂,大法官可能預設「司法自制」立場,尊重「國會議事自治」,恐不受理立法程序爭議。參考美國「議事法」(ParliamentaryLaw)的理論與實務,就合議體作成決議是否合乎「國法」(the law of the land),法
當議場內藍白立委強推國會擴權法案邁向三讀時,藍白不知如何面對民意與學界對國會擴權法案的強烈反彈,更無法有憑有據為自己的法案辯護,只能玩起「抹綠」與抽換概念老招,不是罵民進黨反改革,不然就扯民進黨過去也提過類似法案。關心國會改革的人一聽就知道,事實正好相反!
在民主法治國家,「有權利,必有救濟」乃常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此項公約於2009年底已在國內法典化,為何15年(2009~2024年)後,卻出現「國會擴
原本以為所謂「國會改革」是立法院在改革國會本身不夠符合「審議式民主」的程序要求,不讓國會的決策一進入「黨團協商」,人民就無法檢驗那一個政黨或那幾個立法委員跟他的意志不同,以後就可以用改選把他換掉。結果,整個國會改革竟然只在做如何讓立法院成為各憲法機關與人民的「太上機關」而努力。如此,乾脆就勇敢地主張
依自由時報5月23日A3版「國會擴權法案『查水表條款』任何人都可能受罰」報導指出,廿一日在場外萬人抗議聲中,藍白立委挾席次優勢,於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藐視國會及國會調查權等相關條文。民進黨立委昨(22日)抨擊,藍白定義不清的條文恫嚇人民,任何人都可能因「查水表條款」被叫去問話、被侵犯隱私,甚至捲入政治
國會「改革」法案,在藍白強勢主導下表決,既有擴權疑慮,亦罔顧程序正義。惟面對如此雙重違憲,要以現行法制來糾正,卻有諸多困難。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若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若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決議維持,行政院長就應接受。故以藍白過半之立院生
國會改革法案在這個禮拜是個舉國譁然的大議題,然而這個爭議性的法案為什麼會吵得那麼兇,筆者在此想從實體面做出評論,從刑法層次到憲法層次來判斷訂立藐視國會的正當性基礎與否。一、刑法層次就目前國民黨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條文草案來看,修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舉辦如何簡化偵審訴訟品質公聽會,其中林達檢察官提及,檢方等警察移送吸毒犯,只為問有吸、沒吸,甚至偷茶葉蛋也得花上一個晚上,致凸顯過勞司法的現狀。職是之故,檢警關係實應重新為檢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犯罪偵查主體為檢察官,至於司法警察,僅是其輔助機關,如此的主輔關係,
自己提起告訴後,法定代理人可以幫忙撤告嗎?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南投縣1名年輕男子因12歲堂姪模仿他說話的表情及動作,制止無效抓狂用手掐其頸部,並將其身體提高,造成堂姪多處擦傷,憤而報警提告,南投地院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名,判該男拘役40日,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易服勞動。
近來,包括臉書在內的社交網站與影音平台上,充斥著各種投資詐騙訊息,民眾被詐個案層出不窮。詐騙的樣態之一為「假冒名人身份」,設立冒名的粉絲團與帳號,並利用大量廣告進行訊息推播,引誘不知情的民眾主動與詐騙集團聯絡,進而「加入通訊軟體聊天群組」,並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後,逐步將虛假的投資訊息提供給不知情的被
近期,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因涉嫌收受台灣智慧光網負責人李慶煌賄賂,被台北地檢署聲押禁見。台北地院上月15日裁定陳重文以2百萬元交保,檢方抗告,最後高等法院在20日發回更裁後,台北地院即於21日裁定認定陳重文確實有勾串之虞,且交保後仍有串證事實,更裁羈押禁見。
近期一則新聞報導指出,黃姓男子走路經過高市85大樓一帶時,被水溝孔蓋紗網绊倒受傷,他提告請求國賠18萬餘元,高市府雖然承認管理有所欠缺害市民受傷,但認為砂網破損面積佔人行道1/3,是黃男沒有注意閃避才會跌倒,但法官發現,紗網破損處遭塵土覆蓋,肉眼難以發現,不該苛責民眾,因此判高市府應賠2萬8千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