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第三屆國民大會進行第五次修憲,因修憲議事程序濫用「無記名投票」,且有「散會動議未依規定優先處理」等明顯重大瑕疵,引發輿論強烈反彈。當時的大法官基於憲法精神,勇於處理政治問題,以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第五次修憲內容違憲失效,彰顯「司法積極主義」。並在該解釋中確立了「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保障
五二八擴權法案通過,曹興誠做出最佳註解「青鳥不吃老鼠屎」「公民拒絕服從毒國會」,國眾兩黨違背程序正義三讀硬闖通過,民眾的憤怒自會尋找出口,為什麼重要法案這麼急?曹興誠:十六位隨傅去中國的立委回台後急推爭議法案,合理懷疑傅崐萁見了王滬寧後配合中國統戰。
充滿爭議的國會改革法通過後,引發動盪不安,接著除了覆議與釋憲外,另一個戰場就是所謂總統到立法院的國情報告是否需要答詢。過去我們都從國會質詢權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以致陷入一問一答或統問統答的困局。大家卻忘記總統的國情報告可能是一種元首權,若是屬於元首權的憲政運作邏輯,就不宜全然用行政與立法分權制衡的角
第七十七屆世界衛生大會(WHA)本週在瑞士日內瓦登場,因中國施壓,台灣未收到邀請函。友邦提出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的提案也再度被拒絕排入議程。我們連續八年被排除在全球公共衛生政策的最高決策場合外,不僅是台灣的損失,更是世界的損失。在世衛大會場外繼續奮戰的衛福部長邱泰源說,我們參與世衛是「健康」,而非「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增訂刑法第141之1條,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參照憲法法庭見解,這個刑事法條應該屬於違憲立法。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針對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所下的判決見解
立法院藍、白立委在一片爭議聲中,強行修正增定刑法分則編第5章之1第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上的公務員採廣義,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身分公務員外,尚包括受委託的委託公務員。所有
立法院的「土法煉鋼」造成嚴重的體系問題,導致此「鋼」成分堪虞,犖犖大者如下:一、應該廢黨鞭,讓所有的立法委員活起來!來源探索:A.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
國會擴權惡法,社會一片公憤,藍白趾高氣昂。立法院連人民也可以「藐視國會罪」裁罰,這是什麼「最高民意機關」!監察院聲明,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行政院表示,將移請立法院覆議。民進黨團,則將聲請釋憲及暫時停止適用。網路流傳,針對藍白或民進黨罷免名單。但越是超穩定結構選區或不分區立委,越不擔心全國民意
91年前,大獨裁者希特勒透過議會多數,將授權給他自己的《授權法》包裝成冠冕堂皇《解除人民與帝國苦難法》,在議會通過。於是1933年3月納粹黨取得議會多數,接著透過修憲,授權總理不必經由議會,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當時的總理就是由總統興登堡任命的希特勒。從此以後,德國的威瑪共和國(Weimar Repub
傅崐萁與台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及股市金主黃任中(已故)等人集資炒作了凱聚、昱成等上市公司股票,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認其炒作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乃以87年度偵字第26198號、88年度偵字第21761號至21766號、21798號、21799號、89年度偵字第1884號至1887號對傅崐萁提起公訴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通過「國會擴權法案」,有違憲疑義,民進黨擬提憲法訴訟。有謂,大法官可能預設「司法自制」立場,尊重「國會議事自治」,恐不受理立法程序爭議。參考美國「議事法」(ParliamentaryLaw)的理論與實務,就合議體作成決議是否合乎「國法」(the law of the land),法
記者陳杉榮立法院國、眾兩黨團強行表決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這是典型「國會為刀俎,人民為魚肉」的違憲擴權法案,傅崐萁和黃國昌兩位黨鞭之所以這麼有底氣,就是有立法院長韓國瑜撐腰。韓國瑜幾年前鹹魚翻身參選總統,一再強調「莫忘世上苦人多」,未料他輕率敲下議事槌,
當議場內藍白立委強推國會擴權法案邁向三讀時,藍白不知如何面對民意與學界對國會擴權法案的強烈反彈,更無法有憑有據為自己的法案辯護,只能玩起「抹綠」與抽換概念老招,不是罵民進黨反改革,不然就扯民進黨過去也提過類似法案。關心國會改革的人一聽就知道,事實正好相反!
近期國會出現許多爭議,有人說國會改革是希望擴大調查權並推動委員會中心主義。這是什麼意思?又有人說,以前民進黨為國會多數黨的時期,也有很多法案是「逕付二讀」(沒有經過委員會),那這跟現在的爭議有什麼差別?▶ 一個法案提出之後,會經過「程序委員會」確認,然後送到院會「一讀」,主要就是朗讀標題、說明提案旨
有關於刑法認定犯罪及適用部分,必須要其有保護法益為必要,如同殺人罪是保護生命法益、竊盜罪是保護財產法益,然而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是什麼?更進一步講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正不正當?本文透過這兩個問題來判斷藐視國會罪到底有無正當性。就目前三讀通過的刑法141之1條,從體系來看是訂在刑法140、14
立法院藍白兩黨以極不符合比例原則(法案內容與過程的爭議性高,但討論時間短、社會共識低)的狀況下,在極短的時間內強推具有高度爭議、涉及立法院擴權、甚至本質上改變憲政秩序的「國會五法」,未來將使憲政運作進入更不確定與更多僵局的風險。制度對政治運作的規範,目的是降低憲政運作的不確定性,並且解決可能的僵局。
這次由民間團體針對藍白兩黨的惡法,發動在立法院周邊集會遊行的「青鳥行動」,發現到台灣基進黨動員的熱烈。因為基於「執政不鬧事」的政治考量,即使在野兩黨法案要強渡關山,執政的民進黨也不方便動員民眾,進行街頭的機會抗爭。台灣目前的政黨政治極度不成熟,因為我們要面對一個不懷好意的極權國家,在野的政黨自甘淪為
如今的「不分區立委」席次,若非淪為大黨當作酬庸或塞人的工具,就是被小黨當成「商品」作為利益交換的用途。國會目前的亂象,一大部份就是從這些無法罷免的「不分區立委」而來。百年大業的立法與看緊人民荷包的審核預算等這麼重要的工作,怎麼可以任由大黨亂塞人、小黨拿去賣?
這次以反對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進行立法院黑箱擴權的青鳥行動,聲勢的迅速發展出乎我的預料,很快集結十萬人,並且全台開花。顯示台灣的民主固然有許多弱點,但它的底蘊也是不斷成熟與牢固。十年前的太陽花運動有一番醞釀過程,當時參與「慕哲咖啡」(「左轉有書」的前身)活動的年輕人逐步增加,街頭也有反對馬英九媚共的各
「我藐視國會!」成為當紅口號,這是面對國會假藉改革,破壞憲政權力分立的原則,圍聚在立法院的群眾對藍白兩黨合力任意擴權的憤怒反應。這樣的國會惡質力量竟然提出「藐視國會罪」想壓制各種不馴外力。但唾面自乾,人人皆以藐視如此國會為榮!人必自重而人重之,國會應是民主的殿堂,做為國家主人的人民怎會藐視之?問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