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增訂刑法第141之1條,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參照憲法法庭見解,這個刑事法條應該屬於違憲立法。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針對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所下的判決見解
傅崐萁與台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及股市金主黃任中(已故)等人集資炒作了凱聚、昱成等上市公司股票,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認其炒作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乃以87年度偵字第26198號、88年度偵字第21761號至21766號、21798號、21799號、89年度偵字第1884號至1887號對傅崐萁提起公訴
有關於刑法認定犯罪及適用部分,必須要其有保護法益為必要,如同殺人罪是保護生命法益、竊盜罪是保護財產法益,然而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是什麼?更進一步講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正不正當?本文透過這兩個問題來判斷藐視國會罪到底有無正當性。就目前三讀通過的刑法141之1條,從體系來看是訂在刑法1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