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先用這句話開頭:「什麼是民眾黨?」「台灣民眾黨」是民主先行者蔣渭水在日治時期創立的政黨,具有重大的歷史教育意義。但柯文哲借殼上市,取了「台灣民眾黨」的黨名,喊出很多口號,包含「以台灣為名,以民眾為本,共融社會,國家治理」,「理性、務實、科學」、「民意、專業、價值」、「執行力」等華而不實的政治口號
面對藍白政黨聯手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執政黨決定循司法救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賴清德總統表示,反對的是國會擴權,不是反國會改革;更重要是,不能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除憲政機關的總統,行政院與監察院也將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另,民進黨立院黨團也就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等理由,提出釋憲。這說明該法
在藍白聯手封殺下,行政院的覆議案被否決掉,暴露了在野黨的邪惡本質。國民黨是不想動腦筋且沒有進步理念的政黨!只想憑著人數多,走捷徑、搞惡法弄跨賴政府,不想針對民進黨政府在外交、兩岸、經濟、文化、教育方面不足之處,提出自己的政策跟執政黨競爭。但偷雞不著蝕把米,沒想到該擴權法案對人民權益造成巨大傷害,副作
行政院所提之國會擴權覆議案,在六二一遭白藍立委封殺,如同執行中國透過立法院毀憲亂台之醜態原形畢露,完全不出意外,六二一夏夜的年輕青鳥們,不畏白天高溫與大雨,大聲呼喚要公義,從白天到黑夜汗水浸透了全身,卻無法動搖他們對民主與自由的熱愛,六二一後,青鳥們即將啟動罷免失能立委的後續行動,呼籲熱愛台灣的國人
最近,一直聽到有人在說「民進黨反對國會改革」,這真是一個聳動的標題。或許,也成功地讓許多人誤解了。要讓異溫層的人明白,真實所發生的事情,也許可以來試試,說個故事給他們聽:異溫層的人如果聽不懂這個故事的意思,可以向其繼續說明:這個故事裡的「出去玩」,是指國會改革;「想爬山的人」,代表及民眾黨;「想去海
漢光40號演習將於7月22日至26日登場,國防部表示,今年的漢光演習,有別於以往,將無預警下達狀況,驗證部隊能力與限制,確實找出問題、解決限制因素,以提升部隊作戰能力。漢光演習改變方向參謀總長梅家樹6月26日將陪同部長顧立雄,前往立院報告演習狀況,漢光40號演習前,梅家樹主持了「重要指揮官圖上兵推」
羅東夜市旁一間主打炒飯的餐廳「王記」,日前因聲援「青鳥行動」推出一道「民主炒飯」,並在自家店門口掛上「民主炒飯 無加蔥仔」的布條,被某臉書粉專小編路過拍照上傳粉專,笑問說「不知道可不可以指名加本地的三星蔥?」,竟引來了破千則留言,有臉友聲援贊聲,但同時也遭白藍狂粉洗版攻擊,不僅有號召網民空口檢舉店內
波音公司近年屢次陷入危安風波,如737 Max飛機空難事件等,一直受到各界關注,最近更爆出波音與空中巴士所使用的鈦金屬噴射機零件,在銷售時以不實驗證文件呈現,而追查其所用的鈦的來源,竟是一家不知名的中國公司,顯見中國企圖以鈦材料魚目混珠於供應鏈中,藉機引發國際關係和航空安全的疑慮。
最近藍白為了國會擴權立法,引起國人廣泛的關切。一個多月來,立法院外數次聚集數萬至十萬的抗議群眾。這次的群眾運動,目前還在持續蘊釀發酵中。行政院為了國會擴權法案,對立法院提出覆議,如果覆議不成功,民進黨立委將再提釋憲,而公民團體並串連對若干藍營立委提出罷免活動。
2024年6月16日,陸軍官校舉辦了創校100周年校慶活動,然而,15日晚間舉行的音樂會引發了一場風波。網友指出節目引言中未提及「抗日」,隨即引來部分有心人士的強烈批評,並在社交媒體上質問主辦單位是否是「一群汪精衛」,指責活動故意忽視黃埔軍校在抗日戰爭中的貢獻,並稱「從東征、北伐、剿共到守護台灣,黃
雲林不是屏東,畫設背景不會因爲農業的特殊性而相同!想比照屏東縣的標準進行重劃,連當時屏東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的主辦人員都劍指張麗善縣長此舉不當,還要一錯再錯嗎?土地劃分的議題在雲林越來越熱,更出現許多反彈聲浪,可當張麗善縣長以質疑中央特別護航自家縣市爲由,指出農業部是主導單位,來指控中央
語言是人類溝通最重要的橋樑,當你在國外聽到有人講台語,很自然的就會有一種親切感,此時本來互不相識的人很可能就成為你的好朋友,例如:我在美國參加當地老人活動中心的活動,就是因為講台語而認識了許多長居國外的台美人,因為語言相通我們就很自然地成為好朋友,多年以來經常連絡。
昨晚看電視,在沙發睡著了。突然看見在立法院,一個戴著眼鏡,長得很「俊俏」的立委,正在對行政院長卓榮泰質詢。立委:我們提的國會改革五法,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覆議,立法院決議仍維持原立法,但是你們行政院接受了。你卓院長和其他閣員都沒有人辭職,代表是接受了原國會改革的立法,沒有窒礙難行之處。那我問你第一個問
有關於刑法認定犯罪及適用部分,必須要其有保護法益為必要,如同殺人罪是保護生命法益、竊盜罪是保護財產法益,然而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是什麼?更進一步講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正不正當?本文透過這兩個問題來判斷藐視國會罪到底有無正當性。就目前三讀通過的刑法141之1條,從體系來看是訂在刑法1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