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立法委員在國會質詢官員關於在地震後科技園區損失概況,根據立法院的逐字稿,該立委一直要求官員了解含台積電在內的園區公司損失狀況,雖經官員解釋,硬體的直接損失容易估算,但是機台停工的損失屬於各公司機敏資料,但被該立委打斷,其仍堅持要求下班前提供關於包含機台停工的機敏資訊損失資料。
謝芳吉因應碳中和時代需求,低碳的風電、光電等間歇性能源大量併入電網,電力的儲存與轉移成為重要的課題,儲能、光儲PV+ESS、風儲、電動車、電動車充電站、電動載具甚至微電網,都以電池作為電力儲存與轉移的工具,能處理這類工作的人就是我們上一篇談到的機電工程師。
有立委在質詢國科會,有關全台科學園區於地震後設備恢復率,並要求其提供資料,致引發爭議。這也連帶牽動國會改革法案在總統公布實施後,對於企業機敏資料,到底如何保障之大問題。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者,除有民事賠償責任外,依據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罪屬告訴乃論,會使被害企業,以
目前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此項立法院向人民「開罰單」(罰鍰處分)之法理依據何在?且其救濟程序,要求人民走行政訴訟途徑,有違憲之虞,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