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表示,行政院提出司法救濟是於法不合、是違憲的,當行政院提出覆議案被立法院否決後,就應該立即來實施、遵守,大法官釋憲講得很清楚。」提請立法院覆議與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兩者互不相斥傅總召這話看在我們教憲法的老師眼中, 實在錯愕。真希望有人能提醒傅總召一句:「覆議與聲請大法官
國會改革的覆議案,雖經立院否決,惟如刑法第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是否有違明確性之爭,並未因此停歇。依刑法第168條,於法院審判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偽證罪的處罰對象,基於緘默權保障,並不包括被告。而此罪最
某立法委員在國會質詢官員關於在地震後科技園區損失概況,根據立法院的逐字稿,該立委一直要求官員了解含台積電在內的園區公司損失狀況,雖經官員解釋,硬體的直接損失容易估算,但是機台停工的損失屬於各公司機敏資料,但被該立委打斷,其仍堅持要求下班前提供關於包含機台停工的機敏資訊損失資料。
極權主義國家如共產中國,人民沒有自由可言,他們僅有的自由是可以依黨意隨時限縮,所以唯一的自由是信任黨的領導,連不信任的自由也沒有。民主自由的社會則是透過法律的基本規範,人人平等享有自由與相同權利、義務,定期改選代表自己意志的各級民意代表以組成有權的議會、成立有能的政府,並透過司法保障個人權利與國家制
目前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此項立法院向人民「開罰單」(罰鍰處分)之法理依據何在?且其救濟程序,要求人民走行政訴訟途徑,有違憲之虞,值得探究。
在野黨強勢通過國會擴權法案,行政院覆議遭否決,民進黨提憲法訴訟,藍委竟放話: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不要當民進黨的「看門狗」!當立法院以「多數決」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在合憲或違憲上產生疑義時,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得提起憲法訴訟,訴請全體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進行審理。憲法法庭作成宣告「法
記者陳杉榮柯文哲的台灣民眾黨是一個很特殊的政黨,八席民眾黨立委生雞蛋不容易,放雞屎卻簡單,黃國昌協助傅崐萁強推「國會擴權法案」,就是典型的放雞屎,幾個月來搞得立法院臭烘烘,並引起社會劇烈反感,行政院提覆議被藍白聯手否決,顯見不管民眾黨怎麼辯解,白黨就是藍黨的附庸。如果民眾黨不儘快改弦易轍,獨立走自己
有立委在質詢國科會,有關全台科學園區於地震後設備恢復率,並要求其提供資料,致引發爭議。這也連帶牽動國會改革法案在總統公布實施後,對於企業機敏資料,到底如何保障之大問題。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者,除有民事賠償責任外,依據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罪屬告訴乃論,會使被害企業,以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打算聲請釋憲,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全世界有覆議制度的國家,不曾有過提出覆議失敗之後,再去聲請釋憲,全世界沒有這種先例」云云。楊說,覆議也是一個制衡手段,覆議失敗就是要接受,不能不接受,還想去憲法法院翻盤。但楊又稱「全世界各國憲法中,只有愛沙尼亞,是有在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