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財產,是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此為「不變的真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八年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意旨,認為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號裁定一出爐,翻轉了超過一世紀,長久以來實務上的見解,吹皺了司法一池春水,亦影響諸多當
爾來最高法院就人身保險契約允准強制執行之裁定,於社會掀起相當騷動,進而國會要求專案報告後,更將此問題推向高潮。社會賢達,贊成者認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反對者認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受損。然此均無重大違誤,但或有所偏。個人認為社會事務,應從整體觀察,不可偏執單方,方得求其妥適圓滿,並化解各方衝突。
朝野立委近日要求相關單位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以解決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償債未符比例原則的紛爭。所謂保單強制執行,乃指債權人就債務人(要保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代位終止債務人投保之保險契約,藉由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提供債權人以滿足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