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於四月廿三日進行「死刑是否違憲」之訴訟辯論,「死刑存廢問題」涉及社會價值觀,甚至宗教哲學的理念層次。美國開國政治家傑佛遜在所著「聯邦論」嘗言:「政府的政策往往是要在『兩害權其輕』或『兩利權其重』之間作出抉擇,而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當今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亦可作如是觀。
北檢日前對藝人黃子佼所涉強制猥褻等罪偵結,並以查無實證及雙方和解,而為不起訴處分。但針對持有七個兒少性影像,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緩起訴處分,期間兩年,並須繳交一二○萬給公庫及寫悔過書,不免被質疑刑罰是否過輕。於性侵害防治法,雖已建立一套防止被害人受二次傷害的證據保全程序,但於現實面,會
自由時報四月七日刊載一則社會新聞:詐欺集團「車手」犯了廿一次共同詐欺取財罪,事實審法院宣告各罪的刑期分別為一年一月至一年四月;「各刑合併之刑期」高達廿三年九月,然卻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三年二月而已。檢方不服,質疑是「打百分之十三的大優惠」、「犯罪愈多折扣愈高」,有鼓勵多犯罪之嫌!如斯司法實務運作詭異
「台灣國」在台北車站忠孝西路、中山北路口中央大樓11樓,懸掛「馬英九賣國賊?」白色布條。TVBS政論節目《國民大會》主持人謝曜州觀察到這景象,發現背後暗藏玄機,認為布條字樣最後故意打了「?」,解讀是「想罵又怕被告,於是加問號。」他又說,當然也不能排除,可能是「有心人士」想要幫前總統馬英九問大家,一位
「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特別是至親無辜被殺者,每逢清明,總有「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語淚先流」之傷悲,孰令致之﹖孰應責之?為了伸張無辜死者不幸的正義,「死刑」是必要之惡,有其繼續存在之必要。為了極小化無辜被殺的人數,以及免除民眾莫名被殺的恐懼,「死刑」是維持治安的必要手段。漢高祖劉邦占領秦都
近期網路上有許多關於名嘴朱學恒的新聞,前年6月他涉在餐廳包廂內2度「壁咚」強吻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朱學恒辯稱酒醉「斷片」不認罪,台北地院今依強制猥褻罪將朱判刑1年2月,判決理由出爐,不採信朱的斷片說詞,朱事後傳送「自白簡訊」也未遭誤導,認定朱有罪,欠缺性別平權意識、犯後毫無悔悟,因此遭到重判。
何謂僱用人侵權責任,受僱人又該如何解釋? 新聞報導中指出,台灣大車隊與陳姓運將有「指揮、監督」等僱傭關係,依民法「僱用人」須連帶賠償的規定。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
石綿來自天然礦石,在一九二○年代被發現實用性後大量開採,全球石綿消耗量快速上升。直到一九七○年代,石綿粉塵被醫學界確認有高度致癌性,開始受到管制。一九八○年,丹麥宣布全面禁用,為全球首例;歐盟在一九九八年宣布全面禁用;台灣則在二○一八年一月全面禁用,與丹麥相較,整整晚了卅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