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電腦、網路的重度使用者,我非常憂心國軍在資訊安全上的能耐。尤其是昨天在報紙上看到,英國「軍情五處」(MI5)點名中國政府,透過「特洛伊木馬」進行網路間諜活動。這不是第一個國家發出這種警訊,也更讓人對台灣軍方在資安上的作為憂心忡忡。先不提台灣氾濫的盜版光碟,絕大部分是中國製作,以及前不久發生Max
中國「奮鬥四號」探測船,終於離開台灣的水域了!無可諱言,中國公務船舶在台灣四周海域活動,皆不免於事涉敏感,任何作為均要有理、有節、有制。且因涉及複雜內外因素,為確保在國內與國際能夠獲得支持,且法律戰上不能落於下風,有必要就國際間相關規範,詳加檢視。
前不久,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訪中帶回國共十項共識,現下連戰先生又已啟程訪問中國,言下之意,似也不排除再做與江丙坤類似之「和平」行為。關於類似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私與外國政府訂約罪」,近日國內有些零星散見的討論,在這裡就這個問題筆者做稍進一步的探討。
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上月二十七日決定就中國聯想公司收購美國IBM個人電腦部門案交付正式調查。正當外界紛紛佩服聯想經營層之「勇氣」,敢於接下IBM虧損累累的PC部門之際,此一「賠本生意」還不是聯想想要就拿得到的。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的決議表示了美國不管如何自由,還是有國家安全之治國原則,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