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台化公司)彰化廠的三部汽電共生設備的操作許可證,在二○一六年九月廿八日到期,但該公司向縣府環保局申請展延遭駁回,因而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訴願,認定是違法處分,台化據此提出國賠。一審判決彰化縣政府敗訴,要賠四.七億,但二審卻認為,彰化縣政府沒有明顯錯誤或其他不法行為存在,判決免賠,全案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的操作許可證,期限在2016年9月28日,台化在期限內向縣府環保局申請展延3度遭駁回,因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訴願,認定是違法處分,台化據此提出國賠4.7億,彰化地院一審判決彰化縣政府敗訴,要賠4.7億,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今天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簡稱台化公司)彰化廠,2016年被彰化縣政府駁回操作許可證的展延,因此停爐關廠,台化提起國家賠償,一審判決彰化縣政府賠償台化4.77億元,縣府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上訴,二審改判免賠。對此結果,彰化縣長王惠美說。持續兼重環保與經濟發展,繼續跟台化溝通東區都市計畫。台化等收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