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不走,我走」的事件是一則很扯的新聞,因為沒有人指出中山大學「強佔猴家」的關鍵事實。柴山猴數萬年前就已來此,後到的中山人又能如何?市議員所質詢的傷人事件,說老太太在柴山休息吃饅頭,被猴子搶食導致受傷。這類訊息已經是柴山的常態,主要是因為,柴山上的獼猴已經習慣接受餵食,只要是柴山上出現的食物,猴子認
黑髮白衣黑裙白襪的「斑馬裝束」,是該校已傳承六十四年的校園文化,襪子長度必須高於腳踝且不能有異樣顏色的強制性規定,使部分崇尚自由的雄女學生感覺人權受損,但亦有另一部分的同學眷戀「斑馬裝束」之於雄女人的身分象徵與識別作用,向媒體主張「優良的傳統應該維持」,反對解除襪禁;校方則表示將對全校學生進行問卷調
報載民航局在未獲設計者日本建築師團紀彥同意下,片面更改機場設計,導致民航局與建築師之爭執。民航局會變更設計是因第一航廈改建工程進行鋼梁測試,造成民眾疑慮,民航局遂以安全理由,取消測試鋼梁,也連帶不拆除原有雨庇。而團紀彥建築師認為,原有雨庇之拆除,係改建工程必要步驟,否則空間之穿透性及連續感將被截斷,
環保團體刊登公車廣告以斗大的紅色「恥」字「宣傳」台塑集團獲國際頒發「黑星球獎」,兩天內,先是台塑集團揚言控告客運公司和廣告媒體,隨後車身上紅色「恥」字被挖掉了,十九日廣告全被撤下。北市府公共運輸處一方面說「未送審因此要求下刊」、一方面說「送審版本前後不符」。此次本於公益目的廣告刊登行為,究竟遭遇威權
年前,高院以阿扁涉嫌「重大犯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逃亡之虞,作成繼續羈押裁定。惟本項裁定引用「釋字六六五號解釋」壯膽助勢,但細觀該項裁定論述說理,不僅糟蹋大法官維護人權苦心,並違背現行法令規範邏輯,被告律師應抗告救濟或再提釋憲,以匡正司法逆流。
拜讀李進勇先生大作「王清峰忘了我是誰」乙文,文內對王清峰女士之評價,筆者不予置評;倒是李文所表達之法務行政部門應尊重檢察體系云云;筆者認為不僅法務行政部門應重視,即社會各界亦應重視!據筆者多年來偵查工作實務經驗,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最大的干擾,並非來自法律的限制,而是來自法務行政部門的內規。這些內規既
監委余騰芳指出,行政院已訂有「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但國防部卻罔顧法令,不僅擅自增訂年終慰問金發放項目及金額給予退役將領,還比照現任將領年終獎金標準,增給特別費、專業加給及補足差額;而實施多年由台電吸收的軍人與其眷屬享有電價五折到七.五折優惠,面對社會強烈反彈聲浪,將從明年
吳景欽教授大作「不辦貓纜辦議員」,提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云云;觸及當前敏感的檢察官是否尚具有主動偵查權的核心問題!按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文義非常明確;這也是檢察官具有主動
監察委員調查台東縣長鄺麗貞於去年七月颱風期間出國假考察真觀光,認為有違法失職而提案彈劾。經彈劾審查會表決以六比四未通過彈劾,卻傳出有關說情事,原調查委員不服,依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提出再審查。第二次審查會以六比五通過彈劾,但彈劾內容及理由卻不對外公布,而引起外界質疑,並傷害監察院形象。
繼日前看到蘇治芬高舉受銬雙手後,又看到陳水扁高舉受銬的雙手。儘管個人對陳水扁前總統的一再失望,作為一個在大學教授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老師,還是該就法論法的表達一些看法。暫且不論檢方聲請羈押陳水扁是否符合羈押的原因事實與必要性,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第八十九條)、
我們以為威權時代已如江水東流我們以為言論自由已經穩如泰山我們都錯了自由民主的建立,何等辛苦?半世紀來,千萬前輩為此犧牲。但自由民主的破壞,何等容易?過去一個禮拜,為了迎接中國來使陳雲林,民眾只因拿國旗、拉布條、高歌一曲、呼喊口號,竟然都被警察拳打腳踢、棍棒伺候。威權統治捲土重來,言論自由不再存在。
兩岸包機直航與中國觀光客來台灣,台灣一下開放八個機場,但不是「馬上準備好」,而是內部一片混亂,形同「八王之亂」。不但各項安全問題沒有有效的因應,客源也沒有保障;甚至台灣也沒有獲取應得的經濟利益。六月十八日,中國軍方與民用航空局還進行有史以來首次「航空應急投送演練」,徵用八架民航機演練特種作戰部隊載運
北市某國中教師因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學生家長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經台北地院以(摘要):「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教師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等理由判決學生家長敗訴。本判決因
自去年開始,國際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PE)就來勢洶洶,不僅鎖定了科技、電信、通訊等產業,最近再將目標延伸到金融。日前曾以每股十七元價格拍板入股大眾銀,儘管私募基金在亞洲各國不受歡迎,但似乎得到了台灣小型銀行之青睞。
台灣施行洗錢防制法今天(四月二十三日)屆滿十年,十年來,檢察機關起訴之洗錢案件近四千件,其中約七成發生在近三年,雖然去年已有下降趨勢,但能否代表洗錢犯罪已獲得有效控制,恐仍待觀察;但洗錢與毒品犯罪、經濟金融犯罪、貪瀆甚至人口販運等各類重大犯罪密切相關,追查洗錢往往是掌握犯罪事證之利器,且若即時查扣不
主旨:凡中華民國公務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於任職或依法執行職務期間,有因處理公務,惟事後未返還其所持有之「業務費用」等公款,而受中華民國各級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法律,被判處貪污罪刑有罪確定之當事人,均得向「台灣人律師團」登記報名,集體向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報載最高法院最近以民國三十三年間妾對夫請求贍養費的判例,認定一名六旬婦人得向長期同居的已婚男友請求贍養費。其實,該判決並非指所有同居關係皆可適用,而僅限於事實上夫妻而已。所謂事實上夫妻,係指無夫妻之名(不符結婚要件),卻有夫妻之實的關係。其認定標準可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雙方共同
快樂女人憲改大樂透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姓名條例,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使得單親媽媽和小朋友們從過去子女從母姓必須同時符合「丈夫同意」及「母無兄弟」二個先決條件,轉而可以完成改從母姓。然而姓名條例的修正僅滿足離婚的婦女子女
快樂女人憲改大樂透我們習於使用「單親媽媽」、「未婚媽媽」來描述某些母親,但卻不用「已婚媽媽」一詞來描述有婚姻關係的母親,因為「已婚」兩字顯得多餘。這意味著母親往往被預設了「已婚」的身分,因此,非屬常態的母親,便必須用「單親」「未婚」予以特別的標示。
荷蘭國會於二○○○年十二月通過同性婚姻平權法案,並於二○○一年四月一日正式生效,這項法案使荷蘭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與異性婚姻完全一致。繼荷蘭之後,比利時政府部長會議也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同性婚姻平權法案的草案,使得比利時成為歐洲第二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而加拿大、西班牙、英國、德國、義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