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6月10日A2版「國民黨︰藍鳥與青鳥的對決」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國會改革修法程序全程合法,符合民主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翁立委如此指稱「國會改革修法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可能為政治「欺民式」語言,令人難以採信。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有關調查權之行使,國會可以處罰人
台灣自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終止「戒嚴令」開始擺脫國民黨的「黨國體制」,逐步實現「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迄今已二三十年了,但是,國民黨內還有一堆所謂的「老同志」們,仍難走出「黨國」和「黨軍」的迷夢,不知「今夕為何夕」!?
近日香港警方在全港多區拘捕了5名女子和1名男子。已知三人分別是正在獄中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和她的母親、前香港支聯會常委劉家儀,以及前香港區議員陳劍琴。另外3人是替鄒幸彤在臉書專頁「小彤群抽會」發布六四相關資訊的人士。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鄒幸彤等5人,今年4月開始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以
歷四位美國總統之貼身觀察,熟諳他們領導風格的大衛.葛根(David Gergen)所著「美國總統的七門課」,其中一課就是百日定江山。賴清德總統從5月20日就職到8月28日,短短的一百天,外有中共虎視眈眈,天天軍機、軍艦霸凌台灣,內有與其勾結的政客,日日搗蛋、搞亂。並且面臨與扁政府不同情境的執政黨不過
台灣立法院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三讀通過國會擴權惡法,民意立即回應,連續青鳥行動立院外集結突破十萬、七萬的人民怒火,沒想到藍營立委徐巧芯嘴硬,表示民進黨如果想要發動報復式的罷免,國民黨也將反擊,但這樣的政治環境對整個社會都沒有好處。蜜獾說話「歡歡」(台語)完全不能信!事實上這場罷免行動準備已開始,因為
相較於傳統的外交方式,議會外交(parliamentary diplomacy)是國際交流的一項新興趨勢,其中,由國會進行的議會外交(也就是國會外交)是主要的型態。1對於國會外交,我們可以很快地聯想到,之前美國眾議院議長與捷克參議院議長訪問台灣的案例。但具體而言,什麼是國會外交呢?它為何對台灣重要?
一窺雍正皇帝繼位的關鍵時期在清宮劇的熱播下,康雍乾盛世的皇位爭奪戰,一直是劇迷津津樂道的話題。其中,雍正皇帝的繼位內幕更是史學界關注的焦點。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陳熙遠研究員在整理明清內閣大庫的檔案時,發現了一份重要文獻:疑似乾隆皇帝主導編纂的《要緊補遺檔》,這份文獻記載了康熙、雍正兩朝交接前後近
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遷都,亦即把中央政府機能從北部首都圈遷移疏開至他處,這件事情一直是台灣政壇上猶如核子潛艦神出鬼沒般的公共議題。按照過去經驗,在選舉前夕,議題浮出,重要的政治頭人們會有理解首都圈過於擁擠、理應遷都的政治體悟。一旦選舉過後,議題即進入審慎研議評估狀態,接著
2022年8月3日,中國駐法大使盧沙野接受法國電視台採訪時公然表示,若統一台灣,要對台灣人進行「再教育」,讓台灣人變回愛國分子,讓他們再度支持統一。訪談播出後震驚歐洲,國際輿論譁然,而中國在「新疆」強迫實施「再教育」集中營受害最深的維吾爾人權團體更是強烈抗議。世人也因而得知,台灣一旦被「統」,全體台
台海的和平穩定是人民的企盼,也符合國際的最佳利益,因為沒有任何人希望看見戰爭的發生,所以大家都希望看到兩岸有更多的交流,但這樣的往來並不應該預設立場,並且在尊嚴、對等的情況下進行,而不是打著交流的旗幟,唱和中國分化台灣,對世界釋放錯誤的訊息。就如同此次傅崐萁帶團出訪後,中國就立刻開放了部分的農業、觀
藝人黃子佼去(2023)年6月遭臉書《和我一起・走在法國的365天》粉專部落客指控,自己17歲時遭對方強吻、拍裸照。之後,黃子佼雖與爆料人Z小姐和解,卻遭檢警查出,黃的個人硬碟中,有上百部私密片,其中,7部含有未成年裸露內容。持片事件曝光後,黃子佼再度受各界撻伐,最近,更有K小姐爆料自己17歲時,遭
2024年3月28日習近平在八一大樓晉升新上將,分別是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王仁華以及解放軍國防大學校長肖天亮。刀把子王仁華王仁華,1962年生四川人。早期多從事軍中政治工作,擔任過總裝備部政治部保衛部部長、2012年擔任酒泉衛星發射中心政治部主任、2013年出任正軍級少將、2015年回到總裝備部陸
林武雄近期,兩岸關係漸趨緊張,中國對臺威脅伴隨其內部局勢不穩而越發激進,以求轉移其境內百姓之注意力,兩岸在心理作戰及認知作戰上交鋒不斷,國人亦對相關議題開始高度重視,而日前,有人以「臺灣無形的國防問題」為題投稿,指出當前國軍必須面對「失敗主義、不專業主義及大中國主義」等三大問題,同時在提及「大中國主
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也犯法!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罪規定在刑法第十五章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究竟什麼是私文書?什麼又是公文書?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公文書」規定在第1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