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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財產,是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此為「不變的真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八年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意旨,認為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號裁定一出爐,翻轉了超過一世紀,長久以來實務上的見解,吹皺了司法一池春水,亦影響諸多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