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四,五年級生,國中時代的地理考卷,考題都會有「從廣州到北京,要坐那些鐵路?」為了背答案,虛擲了寶貴的年少青春。然而到了讀大學,都還不認識台灣曾經經歷過「二二八事件」。解嚴前威權世代的教育,就是很明顯得的「政治意識形態」掛帥的課程,統治者把有利於政權統治目的的內容,強制的灌輸給學生。因而不僅要「做
記者陳杉榮立法院國、眾兩黨團強行表決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這是典型「國會為刀俎,人民為魚肉」的違憲擴權法案,傅崐萁和黃國昌兩位黨鞭之所以這麼有底氣,就是有立法院長韓國瑜撐腰。韓國瑜幾年前鹹魚翻身參選總統,一再強調「莫忘世上苦人多」,未料他輕率敲下議事槌,
國會擴權惡法,社會一片公憤,藍白趾高氣昂。立法院連人民也可以「藐視國會罪」裁罰,這是什麼「最高民意機關」!監察院聲明,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行政院表示,將移請立法院覆議。民進黨團,則將聲請釋憲及暫時停止適用。網路流傳,針對藍白或民進黨罷免名單。但越是超穩定結構選區或不分區立委,越不擔心全國民意
立法院藍白兩黨以極不符合比例原則(法案內容與過程的爭議性高,但討論時間短、社會共識低)的狀況下,在極短的時間內強推具有高度爭議、涉及立法院擴權、甚至本質上改變憲政秩序的「國會五法」,未來將使憲政運作進入更不確定與更多僵局的風險。制度對政治運作的規範,目的是降低憲政運作的不確定性,並且解決可能的僵局。
這次以反對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進行立法院黑箱擴權的青鳥行動,聲勢的迅速發展出乎我的預料,很快集結十萬人,並且全台開花。顯示台灣的民主固然有許多弱點,但它的底蘊也是不斷成熟與牢固。十年前的太陽花運動有一番醞釀過程,當時參與「慕哲咖啡」(「左轉有書」的前身)活動的年輕人逐步增加,街頭也有反對馬英九媚共的各
憲法第 44 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藍白兩黨這次的國會改革或謂擴權法案,可能侵犯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的職權行使,是否該啟動總統的「院際調解權」?這條原是君主立憲國家所遺留的君主調和權,做為中華民國憲法五院之間的爭端處理機制之一,固然宣示作用
國眾兩黨強推的藐視國會罪,加上議事過程中荒腔走板,民眾有如太陽花再現走上街頭是必然。英國國會憲政地位崇高,權力也很大,不過也不容亂用。首先,國會改革法案事茲體大,根本在國會首讀時就得將草案公開,甚至草案必須以綠皮書(Green Paper)或白皮書(White Paper)形式諮詢公眾,將立法原則講
距離520就職不到一個月前,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大動作展開了時機、動機都無比可疑的「藍白立委聯合訪中之旅」,回台灣後一場名為「國會改革」、實則為「國會擴權」的法案立刻在立法院以前所未見的黑箱、粗糙、暴力與蠻橫方式,不惜「挑燈夜戰」與引發社會強烈反對也要「強渡關山」。其內容與影響並不只是違法程序正義與憲
近日,中國流亡作家、中國自由派法學家袁紅冰在2024年2月就已示警,習近平向內部已發布「新統戰」指示,而戰場就是在台灣立法院!而國民黨又結合白營勢力,不只配合中共亂台,也正在吞噬國會,仗著人數優勢,鴨霸強行在立法院推動「違憲」法規,檢視藍白法條內容,許多地方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沒有完整政策論述,同時
蔡規賴隨,「ROC與PRC互不隸屬」,馬英九斥之「新兩國論」,北京痛批「台獨工作者的本性」,但華府聞之淡定。另,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宛如從一九七一重新開箱,為美中摩擦再闢戰場。北京加緊以該決議掩護「一中原則」,華府稱該決議不涉及台灣主權、並不等於一中原則!北京的「一中原則」,結論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
在賴清德總統五二○講話前夕,有媒體放出空氣,聲稱賴清德可能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改為「兩岸互不隸屬」,以減弱「兩國」色彩,然而賴總統照樣說出兩國互不隸屬。於是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說,這是兩國論檯面化。朱立倫這是惡質的挑撥離間,因蔡英文總統於二○二一年雙十國慶已在「四個堅持」中這樣說過。
上週(13日)《澳洲廣播公司》(ABC)發佈了一個獨家重磅影片,披露了一個化名Eric的前中共特工,在逃亡到澳洲後向媒體披露大量中共海外滲透、誘捕和暴力襲擊等內幕。這個間諜的故事震動全澳,因為澳洲人做夢都沒想到中共的手居然可以伸的那麼長。在自己的眼皮底下居然有那麼多中共特工在秘密行動,而海外一些知名
民主國家的「多數統治原則」並非指議會內多數可以決定一切,而是要求憲政機關須定期取得多數民意授權、對全體人民負責且以全民福祉為依歸。國會所立之法須符合法治原則且不可牴觸憲法與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國會是在尊重理性與不同意見的基礎下,經由周諮眾議與公開辯論達成決議。凡涉及議事程序部份尤應遵守公正、公平與公開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舉辦如何簡化偵審訴訟品質公聽會,其中林達檢察官提及,檢方等警察移送吸毒犯,只為問有吸、沒吸,甚至偷茶葉蛋也得花上一個晚上,致凸顯過勞司法的現狀。職是之故,檢警關係實應重新為檢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犯罪偵查主體為檢察官,至於司法警察,僅是其輔助機關,如此的主輔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