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在藍白強勢主導下表決,既有擴權疑慮,亦罔顧程序正義。惟面對如此雙重違憲,要以現行法制來糾正,卻有諸多困難。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若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若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決議維持,行政院長就應接受。故以藍白過半之立院生
藍白兩黨立委挾多數席次,強行二讀通過諸多毀政亂憲、極度濫權的惡法,引發數萬青年學子及公民團體在立法院外集結抗議,許多專家學者更撰文呼籲撤法,筆者亦不吐不快。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例,2005年修憲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至於國情報告
立法院於5月17日審查「國會改革法案」,在共識明顯欠缺且議會秩序紊亂無章的情況下,通過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的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二讀通過)。緊接著,立法院於21日續審相關法案,依舊在持續對抗與秩序脫節的情境下,表決通過21個條文,其中包括「藐視國會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二
立法院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強推「國會擴權」修法,已於十七日、廿一日院會陸續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採「即時回答」。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答復等藐視國會行為。另並通過國會調查權條文,明定立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若違
關於立法院調查民間人士的權限,憲法法庭(大法官)之釋字第五八五號有說明「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上述說明立法院調查權必須與
按「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第卅七條定有明文。次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前段定有明文。第按「中央法規之
「藍」國昌力倡立法院改革,筆者原以為是要改善立法院亂象,讓立法院能更自律自持,沒想到竟是要自我擴權,以便修理行政官員,甚且還動到人民頭家的頭上,立下天理不容的條款,難怪強渡關山時不敢公開討論協商。把「擴權」說成「改革」,完全顛倒黑白、昨是今非。
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推動的國會改革法案正試圖強渡關山,就目前通過的版本而論,不只內容滋生疑義,連基本的合憲性都被忽略,立法品質不堪聞問。光是「總統國情報告」這一項就顯露提案者荒蕪的憲法意識,我們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的二讀內容,除了修正原條文,並新增兩項,相關條文經過暗黑廚房「料理」後,不
新上任的教育部長鄭英耀提出「所有的教育改變,都要讓教育品質更好。」這個口號是一個目標管理導向的全面品質管理理念,也期待新的教育部團隊上任後能夠一改過往教育部「沒有給地方以及學校彈性」、「教師綁手綁腳教育缺乏自主性」這兩項長期以來的沈痾。所謂的「治大國如烹小鮮」,中央地方以及學校應該有各自的發展重點以
賴清德總統昨日(20)就職演說中,針對三黨不過半的國會,強調這是全民選擇的新模式,代表朝野政黨都能分享各自理念,也將共同承擔國家種種挑戰。提及人民對於「理性問政」有很高期待,政黨除了競爭外也應合作,國家才能踏出穩健步伐。因此,立法院的議事運作應遵守「程序正義」,「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服從多數」,才能避
建立一個民主制度需要多久?德國自1933年納粹掌權到1949年訂立基本法大概是16年。在這個期間全世界被捲入戰火,犧牲了超過6千萬人的生命。如以台灣來說,從戰後1945年國民黨軍隊佔領到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過程約47年。二二八、50年代的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受難者估計也有二十幾萬人以上。
上週(17日)台灣立法院議場上發生了多起激烈衝突,其中沈伯洋老師遭數位藍委拉扯推而從高處重摔送醫,多位台北大學教授因此發起了「國會暴力不應免責」的連署。誠如連署書上所言,沈委員「被人刻意由高處丟下,且過程中亦有人趁機拳頭相向,整個過程影片為證,不容狡辯。」
據去年立法院數據,重要民生法案的通過率僅有五十%,與政治相關的修法案通過率高達七十五%。顯示在政治鬥爭中的犧牲品,往往是民眾的福祉。像是教育部所提的營養午餐專法,因為藍白兩黨在國會的爭鬥,進度一再拖延,最快要到下半年才能送進立院。全台學童的午餐問題,將繼續懸而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