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一直以其獨特的設計著稱,尤其是總統的「院際調解權」,然而,不少人批評那是錯誤的憲政設計,並指出其根本無法達成立憲的初衷。首先,考試、監察、立法和司法院四院均為合議制機關,各院委員或大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各院院長無法單獨代表該院行使職權。即使總統召集各院院長進行調解會談,也僅是
當年,萬年國會「老賊」佔多數,「萬年」終有盡,所謂「老賊」,其心大都不賊,有所不為、有所不敢為,反共是共守的鐵則;於今,國會被藍白「新賊」,如穿便裝的「毒蛇」佔領盤踞,胡作非為、毀憲亂政、亂台舔共,恬不知恥,簡直無惡不作。立委一任四年,卻比萬年國會更糟糕、新賊比老賊更更險惡,四年亂下來,恐怕對台灣造
許多四,五年級生,國中時代的地理考卷,考題都會有「從廣州到北京,要坐那些鐵路?」為了背答案,虛擲了寶貴的年少青春。然而到了讀大學,都還不認識台灣曾經經歷過「二二八事件」。解嚴前威權世代的教育,就是很明顯得的「政治意識形態」掛帥的課程,統治者把有利於政權統治目的的內容,強制的灌輸給學生。因而不僅要「做
近日國會紛爭不斷,針對立法院的調查權,總統答詢權等問題紛爭不斷。國、民兩黨立委有以美國憲法為藍本,討論國會調查權;或以內閣制的質詢權,討論賴清德總統到國會國政報告是否要一問一答等。這些問題其實都富有憲法上的法理與邏輯,並非本文可以盡述。本文僅就國會議員的質詢權的行使,去了解國會在行使該權力上的應有態
國會「改革」法案,在藍白強勢主導下表決,既有擴權疑慮,亦罔顧程序正義。惟面對如此雙重違憲,要以現行法制來糾正,卻有諸多困難。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若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若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決議維持,行政院長就應接受。故以藍白過半之立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