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智慧財產局的擬修法封網事件甫落幕之際,另一個惡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電信法》修正草案卻浮出檯面,而且早在五月初就送行政院審議,這是一個比「封網法」更邪惡的企圖!各種權利人爭取其自身的權益保護,無可厚非,不過,做為政策制定的主管機關,必須清楚其職責是在平衡社會各種權利人的權益,也因此
個人資料保護法迄今施行已逾半個月,除了出現檢方起訴書以圈圈取代個人資料,使文件像天書的情形,也發現到金融業開戶填寫資料時,被要求提供「緊急連絡人」資料,有適法性問題。個人至金融機構開戶與公益無涉,且緊急連絡人與金融業者亦無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依法金融業者必須取得該緊急連絡人書面同意,始能蒐集、處理或
知名生物及環保學者林俊義教授,七十八年出版一本《反核是為了反獨裁》,到了今年初,又發表一篇「再論反核是為了反獨裁」;對照日前原能會半夜宣佈批准核二廠一號機重新啟動,這句話格外令人感慨!尤其當核能管制處處長陳宜彬說:「如果核電廠的重啟需要立委投票表決,那將成為國際間的大笑話」時,才驚然發現,行政部門將
司法院長賴浩敏宣布廢除「保密分案」所依據的行政命令,將其前秘書長楊仁壽臨去之砲轟作一個了斷,勢必又要引起一番爭論,但與人民權利攸關的事,只要是對的,再困難也一定要有人去做。楊仁壽秘書長顧慮法官被關說的理由實在難令人信服,閩南話說:「樹頭站得穩,不怕樹尾受颱風」,難道法官、公務員操守這麼不堪一擊嗎?
邱毅違法洩漏個人資料的行為,不是只有被洩密的民進黨相關人士的問題,甚至值得台灣人民一起重視。首先是邱毅將個資法第二條規定的民進黨諸多個人或是曾任職公務機關者的私人財務資料任意洩漏的合法性問題。立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很明確的規定,除了院會或是委員會決議的特別授權外,還受到目的正當性以及共同行使職權的
馬英九「完全執政」兩年半,已舖天蓋地修訂許多法規,並據「法」為蕩平政敵及掌控媒體的有力武器,根本不須他動手;像最近的「大嘴巴條款」,就不必動口照樣可換人。即便「尊重司法獨立」,亦可弄個法官法、廉政署等等,自有人替他「依法」辦事。譬如法官周占春雖能依法判阿扁涉二次金改案無罪,自有檢察官弄個洩漏證人資料
五二○將屆,馬政府一片歌功頌德,連這兩年被置入的媒體亦不惜為其塗脂抹粉,更有為不計主權高風險、圖近利的兩岸政策叫好。其實兩年來,馬英九最大的「政績」,是在「完全執政」下,建構一套新黨國體制的運作模式,讓他個人的權力極大化,又不須負責。例如高舉「文革」式的抽象「改革」,並用人唯親、排除異己異議,連五院
拿台灣的民主和新聞自由開玩笑的《個人資訊保護法》,竟然在立法院一讀、二讀通過,實令人吃驚和憤怒。「個資法」中居然有這樣的內容:個人的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財務狀況、社會活動等,媒體要報導,事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否則最高判刑兩年,或罰款二億台幣。
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草案,引起社會嚴厲的批評。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地方,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否則罰責部分,定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立法院會日前二讀通過,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增刪不少條文。因為其中條文可能涉及民意代表言論之設限及媒體之新聞自由,已引起很大的爭議。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之規定,明確
近二個月來突然迸出的「豪宅稅」這個議題,據瞭解,北市豪宅稅預計最快民國一百年實施,財政部亦希望各縣市能同步開跑。「豪宅稅」或可安撫民怨、增加稅收,但仔細推敲,除了將面臨很多課稅技術問題,就不勞而獲或自然漲價歸公部分,顯然仍難以改善。一、「豪宅」如何定義?
曾幾何時,台灣社會已經越來越習慣媒體不時在揭露及報導一些其實跟「公共利益」沒有真正緊密關連的個人隱私資訊。我們也越來越習慣,我們的「民意代表」頂著「民意」的光環帽,搖身變為「正義使者」,向媒體爆料內容不一定正確、來源不一定清楚、更從未告知過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存在並非合理,然而現在,立法院居然還要進一
可曾想過,妳/你的個人資料,究竟值多少?《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草案在立法院待審多年,朝野終於有所共識,將以「天文數字的賠償」等內容欲嚇阻、抑止層出不窮的個資外洩事件。不可諱言地,目前各項修法版本,較諸舊法確有進步之處,但若號稱「十億天價賠償」即能全面防堵個人資料外洩,此種思考,未免過度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