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上週六起生效。新法審議過程不到五十天,法條措辭模糊,不僅羈押最長可達十六天,可採閉門審判,還有國安法官審理,嚴重罪行得判處七年以上徒刑,甚或終身監禁;且即使罪嫌不在當地犯行,香港警察仍可按其「域外效力」條文追捕。這一立法,被指幕後的北
香港「愛國議會」日前通過基本法廿三條立法,這部在廿一年前因五十萬港人上街抗議、泛民主派全力反對而擱置的惡法,最終在無人反對、未按正常立法程序進行公眾諮詢之下,火速完成二讀、三讀。全體「愛國議員」藉由參與廿三條的立法討北京歡心,雀躍地表示能完成所謂的「憲政責任」,是「光榮」的任務,還稱立法能讓香港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