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於2021年把銀行存摺交給詐欺集團,他同年11月被抓,供稱是9月10日與「收簿手」張姓男子,在苗栗面交存摺;張男全盤否認,卻沒通過測謊;檢警可能太相信洗錢犯莊男,僅調閱兩人8至9月的手機通聯記錄與基地台位置,雖發現無交集,9月10日兩人甚至沒到苗栗,但檢方仍起訴張男。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法官推
測謊雖沒通過 但不利張男證據 已逾期無從調查莊姓男子於二○二一年把銀行存摺交給詐欺集團,他供稱是同年九月十日與「收簿手」張姓男子在苗栗面交,張男全盤否認,測謊卻沒通過,檢警可能太相信洗錢犯莊男供詞,僅調閱兩人八至九月的手機通聯與基地台位置,雖發現無交集,檢方仍起訴張男,法官卻推論面交時間應是十月七日
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卅條規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對其網路廣告服務,應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筆者認為未來應於子法規範「平台業者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資料範圍」,應含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個資,以免行政機關無法對違規者裁罰,而形成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