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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的掛號費,並不屬於醫療費用,不在醫療法的管制範圍,所以限制上限沒有法律依據;掛號費屬於行政費用,不可聯合壟斷,屬於公平會管轄範圍。然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強勢於99年6月28日「衛生署公告」掛號費收取範圍,門診0-150,急診0-300元,自99年7月1日實施。15年如一日,從未調整過,這樣子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