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八年7月發生之嘉義殺警案,至今年9月發生之屏東挖眼案,凸顯在現行制度下,亟需一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的制度選擇,即「暫時安置制度」,何以暫時安置制度是較佳又必要之選項,以下筆者將從第一線執法者之角度詳加說明。如果一行為人觸犯殺人或殺人未遂罪,因所犯為重罪,重罪往往伴隨高度逃亡的可能,依現行司
蔡沛珊從108年7月發生之嘉義殺警案,至今年9月發生之屏東挖眼案,凸顯在現行制度下,亟需一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的制度選擇,即「暫時安置制度」,何以暫時安置制度是較佳又必要之選項,以下筆者將從第一線執法者之角度詳加說明。如果一行為人觸犯殺人或殺人未遂罪,因所犯為重罪,重罪往往伴隨高度逃亡的可能,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