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已停職)被控在署內女廁等處安裝密錄器,3年內偷拍同事如廁、更衣等畫面,被害人共多達21人、犯罪達82次,士林地院依「公務員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將林判刑4年、另判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已上訴高院審理中;懲戒法院認定林男情節重大,損害政府信譽,今判撤職、停止任用
宜蘭縣梁姓男子偷拍女子阿美(化名)的裙下風光,事跡敗露被法辦,但因偷拍時太緊張了,只開啟閃光燈,未按下錄影鍵,所犯的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罪,沒有處罰未遂犯,一審法官判他無罪。判決指出,梁姓男子某天晚上6點半,尾隨穿著短裙的阿美進入羅東鎮某店家購物,再趁阿美站在櫃
桃園市王姓男子3年前在求職網站刊登影像公司廣告,徵求寢具廣告演員,面試時要求女模特兒先沐浴再換裝拍照,卻在浴室裝針孔偷拍,甚至掏按摩棒性侵其中一名女求職者。檢警搜索發現共有11人遭偷拍15次;一審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王男判刑8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王男未強迫發生性關係,改認定為權勢性交罪,改判3年徒
桃園市40歲王姓男子涉嫌在側背包外掛著手機,意圖竊錄他人的私密部位,去年4月13日下午4點多,他將背包放在機車上,外出尋找目標,在桃園區正光一街發現A女穿著短裙騎機車,竟尾隨對方,等對方停等紅燈時,靠上前擺弄行動電話想偷拍,還好A女及時發現並未被王男得逞,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已因王男涉嫌妨害祕密案件
台北地檢署偵辦十六名律師集體勾結詐團集體洩密案,其中將律師鄭鴻威求處九年以上重刑。檢方從鄭鴻威的對話中發現,他扮演詐團軍師每月報酬高達三百萬元,且從金流查出,不法所得亦高達一二一六萬元,令人咋舌;其他十五名律師,受派當車手的辯護人卻洩密,每件好處約莫四萬元,低於行情價,卻賠上「在野法曹」名譽。
朱姓偷拍狂被控4個月內,在高雄市捷運站、巨蛋等多處,涉嫌持手機偷拍8名女子裙底風光,其中還包括兒童,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徒刑8月要關,另處易科刑1年6月。 判決書指出,2016年間,朱男因持手機在公共場所竊錄女子裙底,被判易科刑3月後,於2019年間再犯,經被害人撤回告訴而處分不起訴
在某知名連鎖超商上班的李姓男子,竟偷偷把針孔攝影機放到店內廁所,再透過APP連線到自己手機,準備偷拍客人上廁所的畫面,結果被兩名女客查覺有異報警,高雄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2023年6月29日中午,兩名女客人到鼓山區某知名連鎖超商消費時,順便借用廁所解決生理需求,但她們上
一名駕駛因後座小孩未繫妥安全帶,被命繳3000元的罰鍰,但他興訟抗罰稱小孩有繫安全帶,且員警未經同意拍下他與小孩並公布在公文上,涉嫌加重妨害秘密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透過密錄器得知,駕駛當下說「哥哥,請你繫好」,代表小孩確實未繫妥,決定判他敗訴;可上訴。
高雄市左營區一家桌遊店驚爆有「攝狼」,22歲羅姓女子如廁時發現地板手機蓋抹布露鏡頭偷拍,警方查出7名被害女子提告,裝設者竟是店內張姓員工,張男被依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判決指出,被告張男為桌遊店員工,去年3月11日下午13時起至19時許間,將其所有之iPhone 7手機連接
台中市何姓等5名男子合開毒趴,找一名女子助興,她施用毒咖啡後陷入昏迷,何等3男輪流性侵她,最後將她丟包飯店,飯店人員清理房間驚見女子已死亡;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無從認定女子死因與轉讓毒品有直接關聯,依轉讓禁藥、乘機性交罪,將何等3人各判處5年4月、5年2月、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