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在這個禮拜是個舉國譁然的大議題,然而這個爭議性的法案為什麼會吵得那麼兇,筆者在此想從實體面做出評論,從刑法層次到憲法層次來判斷訂立藐視國會的正當性基礎與否。一、刑法層次就目前國民黨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條文草案來看,修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
立法院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強推「國會擴權」修法,已於十七日、廿一日院會陸續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採「即時回答」。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答復等藐視國會行為。另並通過國會調查權條文,明定立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若違
按「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第卅七條定有明文。次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前段定有明文。第按「中央法規之
台中捷運五月廿一日發生男子持刀隨機攻擊事件,這一天正好是鄭捷二○一四年北捷隨機殺人的日期,令人不寒而慄。攻擊事件的情節涉及犯罪學上難以處理的兩個核心概念,一是難以預防的「病態人格」錯置暴力攻擊,一是行為主義學派棘手的「犯罪模仿理論」,這恐非巧合,而是典型的「犯罪模仿」。
在野黨輸掉總統大選後,假藉「國會改革」之名,不經過委員會逐條討論與審查,要強行表決通過藐視國會罪、建立聽證調查、強化人事同意權與花東兩兆建設等毀憲亂政與錢坑法案。需要被改革的豬仔立委,居然不顧國家發展與人民權益,不惜違憲也要擴充自己的權力,阻礙政府的施政,已激起人民強烈的抗議,要「改革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