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在轉售農地時,有取得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讓他相當不解。對此桃園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農地時,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但在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
老王原本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雖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但現況仍為種植蔬菜作農業使用,最近卻收到地方稅務局以該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要改課地價稅的公文,百思不解因此向熟稔稅務的朋友請教,原來是這四項公共設施都完成,即使農地仍農用,也會將原本課徵田賦,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