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鋕雄生醫界矚目的健保資料庫釋憲案,在言詞辯論中有缺席的利害關係人與爭點:使用資料庫的學術界及其代表的學術自由憲法基本權。憲法訴訟對象不限於個案,而是法律條文。即使釋憲結論只針對健保資料庫案,但其對法律條文合憲性見解將約束全國各級法院。因此不限於生醫,凡適用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和第16條第5款的
想起Walmart 19億和解金在這個感恩勞工的勞動節,全台上萬家便利商店收銀員工無微不至的服務,國人都銘記於心。他們工作時必須站立幫客人結帳、包裝、收寄包裹、處理客人的各種疑難雜症;閒暇時,還需補貨與整理貨架上的商品。其和善與微笑的背後是久站的職業傷害,最常見的是「下背痛」。
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累犯事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的裁定,引發劍青檢改砲轟亂下指導棋,最高法院則反批是情緒發言。惟如此的相互攻訐,並不能解決爭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檢察官就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由於法條僅明文犯罪事實而不包括科刑,故包括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即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量刑,被認是法
台鐵產業工會不滿台鐵公司化改革,策動台鐵員工五一勞動節「以休假為名行罷工之實」,為免屆時運能不足,交通部擬緊急徵調大客車疏運。勞基法有關勞工休假之規定,除每七天要有強制及任意之「一例一休」,可排班錯開維持正常營運外;另各紀念節日諸如勞動節、中秋、國慶、春節等等之法定休假日,雇主得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二案,目的在解決日趨嚴重的毒品問題,建議法務部調整刑度以杜絕毒品氾濫。法務部在報告書中回應:「建請再酌、尚請再酌、亦請再酌、容請再酌」,其實就是委婉客氣的「反對」,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正是據此立論答詢。立院會不會接受?固然有待觀察,更重要
去年七月風光成立的商業法院,運作至今商業第一、二庭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上,只找到二十件裁定,尚未看到任何一件判決。相對其他法官平均每年一千五、六百件的審案量,無案可審的商業法院造成巨大的人力浪費。當初司法院力推商業法院的政策,事前評估顯然失準。
陳業鵬淨零路徑公布至今已過一周,這段期間關於路徑不可行、不切實際的論點也層出不窮,而路徑2030年的減排目標只有20%-30%,明顯將減碳責任推卸未來世代,馬上令人聯想到「公民訴訟權」。2019年德國玫府所推出的《氣候行動法》中,針對氣候危機所採取的對策在2020年被環保團體提起訴訟,指出這項法案所
邱志偉針對總統日前提名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這是許多檢察官自司法特考通過之後,長期努力,並獲得檢察界票選最優秀的檢察官才能獲總統提名擔任此職,相當不易。依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檢察總長還須經由立法院同意。作為最後要投票決定此項人事的當事者,對於司法有諸多期許,望未來的檢察
陸軍花指部少將韓豫平被判重罪,各界認為很不合情理。但是要翻案,只能靠非常上訴或再審。非常上訴是在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是韓少將及其他人在判決定讞後都沒有抱怨說,歷審的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177 號判決等)有何違背法令。那麼要
榮獲蔡總統提名為下一任檢察總長的邢泰釗,於四月十四日的立法院審查人事案會議中公開宣稱:他要呼應「以人民觀點出發,以人權保障為念」的司法改革期待;未來就冤錯個案,將研議成立「跨級、跨轄」的聯繫平台,統合檢察機關的量能,適時循非常上訴、再審之救濟途徑糾錯。
高檢署檢察長,也是檢察總長提名人刑泰釗,於受立法院審查時,提出建立跨級跨轄的聯繫平台來統合檢察體系的能量,以為冤罪的救濟。此構想雖立意良善,但能否期待司法體系的自我糾錯,卻值得檢討。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最主要的救濟管道,即是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來向法院聲請再審。而對有罪判決者之利益聲請再審,除被告或
陳逸南依自由時報4月15日A12版「平反冤錯案 邢泰釗擬設跨級跨轄平台」報導指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名人邢泰釗昨於立法院審查其人事案時強調,偵查獨立不受外界影響,是檢察官天職,他一定做到;若他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對於冤錯案件的平反,將研議成立「跨級跨轄」的縱向及橫向聯繫平台。統合檢察機關的量能,適
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一、西方式法治在中國遭遇了失敗。當然法治的概念見仁見智。但是不管要採取哪一種西方式的法治概念,這個敘述應該都禁得起挑戰。如果從1902(光緒28)年起算至今2甲子,多數人的意見大概是認為只有英治香港曾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西方式法治。2清朝政府嘗試引進西方的法律
大家都知道四月一日愚人節,是假訊息滿天飛的日子。那四月二日至少該把愚人節的各種假訊息澄清一下吧?國際事實查核日,正是四月二日。當各種社交平台因用戶間連結逐漸擴散到社交圈外,形成一個個同溫層的社群,社交平台也就成了社群平台,利於意識形態立場相同的資訊在同溫層間快速傳播,假訊息成為基於商業、軍事、政治利
退役少將韓豫平因涉二八八○元宴請軍眷案,遭判刑四年六月定讞,日昨韓豫平于最高檢察署遞交非常上訴狀時,共有十五位退役上將具名陳情支持,足見本案對于國軍軍心士氣影響甚鉅,故借此隅,略表淺見。一、經查判決文,本案將韓員定貪污罪責之理由,係將國防部訂頒「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及第伍至第柒條「
前立委高志鵬因圖利罪被判四年六個月確定,經聲請釋憲,日前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其中指摘最高法院分案要點的連身條款,即重大案件無論更審上訴幾次,都由同一庭為審理致侵害人民訴訟權之部分,亦被以判決時分案要點尚無此規定為駁回。惟於再審、更審,碰到同一法官無庸迴避的現狀,怎可能合法、合憲?
談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5條近日公告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了「無正當理由不說明不明財產罪」——當人民有(一)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本人收受、使用或持有期間之收入或支出顯不相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申請能儲存財物或財產
一名義大利籍男子日前有意執行台灣法院的判決,要將其女兒帶回義大利監護與照顧,卻遭遇台灣憲法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引發廣泛討論,但為何法院確定判決可以說停就停?相關制度設計是否有瑕疵?就此,筆者認為可從國外立法案例來探討。為何法院的確定判決仍遭裁定暫時停止執行?起因於台灣的違憲審查制度採行集中審理制。在台
義大利藍姓商人與詹姓空姐的爭女親權案,經一審裁定改由父親擔任親權人,其持暫時處分聲請交付女童,經憲法法庭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其中台北地院援引交還的法理為一九八零年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海牙誘拐公約),甚有可能會成為憲法訴訟的焦點。對於跨國拐帶子女事件,海牙誘拐公約原則上採取了迅速交還的方式以確
施能傑/政大公共行政系教授三月廿九日憲法法庭將討論兩件爭訟案例,最關鍵的議題是「行政首長是否有權將年度工作考績丁等者直接免職?」民間企業及多數民主國家政府行政主管們,一定會覺得不可思議,行政首長行使懲處管理權,怎麼會有合憲性問題呢?沒聽錯,這個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提起的聲請案,法官直接幫被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