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將軍/香港來鴻吹氣黃色膠鴨風靡全球,早幾個月在香港引起狂熱後,今趟到了中國北京。不同的土壤,見到兩地的分野。北京版比港版高一.五米,是出名好勝心使然好,或是「十八」米高取意頭也好,橫豎怎看也像「大黃雞」,鴨嘴成了雞嘴狀,不懂的還以為是山寨版。也許北京黃鴨走樣,是當地製作時嘴縫合時調轉方向,形成尖扁
我國憲政體制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二元行政首長模式」。行政院乃憲法本文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惟倘若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劃歸為總統職權。承上,犯罪的偵查訴追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環,由行政院下轄的檢察機關所執掌,這部分並非總統
我國憲政體制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二元行政首長模式」。行政院乃憲法本文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惟倘若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劃歸為總統職權。承上,犯罪的偵查訴追,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環,由行政院下轄的檢察機關所執掌,這部分並非總
柯建銘的關說疑雲,導致馬總統以黨紀之方式,懲處現任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從九月六日特偵組開記者會起,接續由總統和檢察總長的數場記者會中的發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我們國家和檢察體系的領導人之法治素養,以嚴懲關說之道德正當性為理由,而完全無視於憲法與法律之分際,似仍停留在「德治政治」而非「法治政治」,這是
馬英九開鍘王金平,略述其錯誤如下:特偵組因另案監聽柯建銘,取得王金平「關說」的錄音,畢竟不能由黃世銘或馬英九片面認定為「關說」;縱使關說屬實,該錄音為非核准監聽之目的所取得,也不能予以洩漏利用,其錯一。馬英九被黃世銘非法告知「關說」案,因有關立委部分係屬國會自律範疇,頂多只能囑特偵組將王、柯兩人移請
特偵組有無存在之必要?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法務部廉政署掛牌運作,主要職掌為反貪、防貪、肅貪。而特偵組之職掌則為辦理部會首長、上將以上之貪瀆案件,及總統、立委選舉全國性舞弊或妨害選舉案件,與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分之案件。上開三大塊案件,一般檢察署均能辦理,何以非特偵組不可?說
檢察總長黃世銘的記者會引起社會動盪,忝為檢察老兵一員,我有不能已於言者,不吐不快!事件發展至此,檢察總長應負起最大責任,理由:一、作秀爆料,心態可議:三度通知媒體,簡訊留言「切勿錯過」,急切切一副「這下逮到你了!」的心態,衝動有餘、沉穩不足,且因有「爆」無「料」,激起社會爭議,又讓檢察系統捲入政爭,
法院組織法六十三條之一規定,特偵組只能進行貪瀆、經濟等重大案件的犯罪偵查,且對於所為的偵查案件做出起訴或不起訴。而特偵組表示:立法院長與法務部長涉「行政違法」事證明確,其自行「傳喚」檢察官來調查。問題是,行政違法根本就不是特偵組職權管轄範圍,即便發覺也應交付有司,特偵組濫行職權在其執掌以外之事,已屬
台北地檢署針對雙子星案為第二波的起訴,總算有一位市府官員,即前財政局長邱大展被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只是,從檢方的起訴罪名為背信罪來看,不僅讓人莫名所以,是否能為重刑處斷,實更成問題。根據檢方的起訴理由,即認為北市府前財政局長,明知太極雙星團隊的投標內容不實,卻仍協助掩飾且疑似將評審委員名單洩
台電董事長日前到百貨公司用餐,覺得冷氣太冷了,寫信給餐廳董事長,建議要調高冷氣溫度,節約用電;並表示全國的冷氣約兩千萬台,只要冷氣調高一度就可以節約用電六%(相當於核四的發電量)。我發覺黃董事長「露餡」了!原來,只要所有的冷氣調高一度,就不用續建核四!原來「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發起的省電六%停建核四
馬蘇服貿辯論尚未開始,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薄瑞光承認美國還未「詳加閱讀」服貿協議的內容,但表示有助台海穩定,對美企業有利。這話顯示美國已有服貿協議文稿,可是台灣大多數人到今天都還不知道內容。卜睿哲對服貿也用ECFA類比,他說,馬英九和蔡英文在大選時曾辯論ECFA,當時美國的看法是馬贏,有利ECFA,他預
中國國防部長常萬全據報導日前在華府宣稱,美國對台軍售是美中軍事關係「三大障礙」之一,他就此提出交換條件,以美國停止對台軍售,換取中國考慮調整軍事部署,並成立工作小組討論這一議題。美國官方隨後已否定此說,指軍售不在雙方討論之內。中國千方百計要吃掉台灣,出招力阻美國對我國軍售是其一貫伎倆,值得關切的是馬
總統府喜歡搞小動作,向來是針對宿敵和手無寸鐵的小老百姓。沒想到,這次卻玩到記者身上,把記者團變成購物參訪團,把記者當成「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踐踏記者的工作權、剝奪國人知的權利;總統府應該要給個清楚的交代。總統紐約行程卻不敢登入日程表,怕得罪中國!所以總統美國三十六小時的「過境外交」是黑掉的!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四項:「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國民黨公布的公投主文,卻將「停建」與「不運轉」綁在一起公投,顯違反「一案一事項」規定。有關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經通過者,依公投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內容之必要處置」;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裝填核子燃料
張世賢君投書指出:蘇力颱風過境時,吹落了核一廠二號機的架空接地線,當天適值該機檢修,在降低原子爐負載功率的過程中,因運轉員補水太快,造成爐內水位太高,以致壓力不平衡而再度跳機。原能會核管處長陳宜彬批評,這次疏失顯示台電「運轉員訓練不足」。其實不到一個月之前,亦有所謂「運轉員經驗不足」險釀核災之報導。
從馬英九野蠻回應國際陳情 足證其對人權之不屑強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違反當事人意願予以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其自由,隨後又拒絕透露其命運或下落,或拒絕承認剝奪了其自由,結果將當事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的行為。雖是一九九二年聯合國〈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所關切的
想像中國海協會來台設立辦事處以後,涉及將軍事機密洩漏給中國的羅賢哲少將等一堆無恥軍人,如果跑進台北「中聯辦」,中華民國政府不就沒轍了嗎?債留台灣好幾百億的陳由豪等一大堆「A咖」經濟罪犯,如果跑進台北「中聯辦」,中華民國政府能怎樣?萬一,如果又發生總統大選槍擊事件,開槍的人跑進台北「中聯辦」後,中華民
週刊昨天踢爆,馬主席辦公室前主任賴素如的親信幕僚,「在檢調發動搜索前即獲賴指示,連夜趕回台北市議會及服務處,將賴指定的筆記本和單據帶走,並隨即在同一天深夜搭機離台。」若消息屬實,則恐有公務員觸犯刑法洩密罪,北檢應分案調查。事實上,賴素如並非單純的台北市議員,她身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及中常委,
依美國John Tabak博士二○一○年出版《Nuclear Energy》第六章指出,美國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庫設在內華達州亞卡山(Yucca Mountain)地區,其為人口稀少、降雨量很小(年平均降雨量為十九毫米)以及沒有主斷層,因此重複的地震不會抬高處置庫而讓其接近地表,從而不會洩漏核廢料到生
賴素如案,同屬中國國民黨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語出驚人的表示:「賴素如是被出賣。」如果弊案被爆叫做「被出賣」,那揭弊的人豈不變成抓耙子?收賄的貪官反而變成「被害者」?那台灣社會還有是非公理嗎?應曉薇的話再搭配自由時報三月十日的讀者投書「光這三項就省了六千多億」就更清楚了。該文作者舉證說明了國民黨時期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