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參與大學法修改改革運動以及幾個大法官解釋,當年也曾經歷政大一次非常接近於普選的校長改選(曾志朗與鄭丁旺競爭,後者當選)。台大目前的問題,可以說是從威權掌控逐步轉變為自由開放後,大學角色如何重新定位,制度如何調整的問題。過去的威權掌控,不但台大、政大這一類國立大學校長,都是由蔣經國欽點,學校內有課
陳振國民黨人老是說民進黨的黨產會是對國民黨的「追殺」,是「製造仇恨、挑起對立」,應全力拚經濟,不要搞「政黨惡鬥」,實在真好笑。試問,強盜的錢是合法的嗎?國民黨與其高官以前是如何累積如此龐大的黨產與家產?人都可以亂殺了,財產會取之有道嗎?這是大是大非、讓國家與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的千秋大事,怎麼會是「政
立法院雖已通過監察委員的同意權,但提名人之一的陳師孟,誓言專打辦綠不辦藍的司法人員,如此的言論,是否有失監委該有的中立與客觀性,自得從其之後的作為,加以嚴格檢視。至於其認為,陳前總統並非貪污犯之語,如今,確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於二○○八年,扁案爆發後,為了取得證據,特偵組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為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七條查證身分及查證人民身分所採取之必要措施規定,復參考相關聲明,上月廿三日勞基法遊行中警方單純只限制陳抗民眾(行動)留在現場,並無查證身分行為,推論律師並無依該法第七條在場權限。又因當時陳抗民眾四處流竄影響公安,依該法第十九條即時強制管束部分,第一項第四款「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
新黨幾位青年人物的住所遭到搜索,王炳忠開直播放送與調查局人員對峙畫面引發矚目,根據調查局聲明指出,當天是執行證人查證,並於案件開辦前便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
倒數計時完畢後,跨年煙火在夜空中盡情射放,照亮了新一年的開展,也為過去的一年告別。回首2017年,不長不短的一年,一時也真的不太容易細數這365天中的各項重要事件,不過如果限縮範圍在2017年台灣的人權議題上,確實不少事件仍然歷歷在目……
檢察官偵查是可以風聞辦事的,辦案時認為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檢察官只要一通電話、一紙傳真、一封公文給移民署,就限制某人出境,甚至沒有經訊問就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出境。翻遍我國刑事訴訟法,完全沒有「限制出境」這個詞,找不到明文法律依據!目前實務上,法院或檢察官對被告的限制出境大多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首先,我要為匿名發文跟讀者說聲抱歉,即便身為勞方代表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保障(不得有不利的待遇),但實務上此法無罰則,勞工獲得的幫助通常有限且費時,我若無匿名也無法暢所欲言。回到議題本身,科技業開始舉辦勞資會議是這一兩年的事情,雖然分紅年年明顯降低,還是優於其它行業,無怪乎科技業的工時向來很高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一項法案(HR 347),將「進入或滯留」特勤局指定的「限制」區域定性為重罪,違反者刑期最高可達十年。此一法案,允許特勤局額外管轄權限制在指定地點和有意破壞政府職能的情況下逮捕和鎮壓抗議。我國總統的維安勤務向有「特種勤務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但日前法院判決故意踢倒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賴士葆表示「未來國民黨重返執政,也可以針對蔡英文政府的威權進行轉型正義」,認為促轉條例可能成為「冤冤相報」條例。然而,從賴士葆的一席話中,正好顯露出他對於轉型正義的全然無知;同時更說明了為什麼台灣亟需積極進行轉型正義的工程。
林盈達/交大教授、李忠憲/成大教授、張順志/成大教授、林宗男/台大教授、吳明蔚/資安創業家與駭客、紀國鐘/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政務顧問、鄭桓圭/中科院監事、漢翔董事組織改造:上游的科技部、下游的經濟部、協調考核的科技政委要解決現存科技政策的三大問題:架構錯置、目標雜亂、鏈結薄弱,必須進行組織改造(
今日各國議會大率採用「分區選舉」之制,但議員一經選出,他們又不代表每個選舉區,而是代表「整個國民」,因為代表「整個國民」,所以議會不受選舉區訓令的拘束,而得自由投票。各國憲法都有「議員不受委任的拘束」,議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和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之條文,這就說明政治上固然可以說:議會代表國民;而在法律上
納豆青木瓜沙拉最近因妙禪的名車事件,新興宗教議題再次引起討論,前些日子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也請了學者專家討論妙禪與台灣的新興宗教。這讓我想到自己看過幾則日本與泰國討論新宗教與社會議題的電視節目,覺得是個有趣的對照。這篇文章主要想介紹日本與泰國兩個此類節目,目的不在說哪種媒體討論方式較好,也不在討論
北檢針對趙藤雄所涉及的大巨蛋等諸多案件,求處極重的二十四年有期徒刑。如此的訴追,似展現檢察官肅貪的決心,但趙藤雄真會因此栽了嗎?就趙藤雄為新北市土地變更造鎮案來說,由於收賄、行賄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未能即時查到金流狀況,就難為訴追。即便查有利益往來的證據,又涉及是否有對價性之疑難。尤其民意代表,並無
環評修法要求在環評書件審查通過後,要將開發行為應行追蹤監督的事項,另外製作執行書送主管機關核定,否則不可開發;環保署可就特定開發行為,命開發單位成立監督小組自我控管,小組做成之決議,開發單位應該遵守執行(https://oaout.epa.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
二○一一年發生,喧騰一時的新北市學校營養午餐案,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除有幾位被告駁回上訴確定外,其餘撤銷發回,故關於此案的事實部分,自待更審程序加以釐清。惟從法院認定公立學校校長屬刑法公務員,致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的見解,卻有商榷之處。由於我國貪污治罪條例,並不能適用於私人企業的貪瀆行為,故是否為刑法
林濁水在總統宣佈要憲改後,政、媒界提出了許多憲改的主張,大多擲地有聲,但是基於對憲政原理的誤會和對西方國家的實例誤會的也不缺,這些刻版印象都有待澄清才有助於我們討論怎樣憲改。第一個要澄清的概念是,刻板印象是歐洲國王多;又由於歐洲內閣制多,所以總統一般不直選,除了法國外都是間接選舉。是這樣嗎?且看一看
吳玟嶸在韓劇被告人中,許多橋段雖然都限縮在監獄場景中,但是憑藉著演員們的好演技和懸疑刺激的故事,空間的限制反而更添緊張的氛圍,同時也讓許多觀眾能一窺監獄內的人物百態。像這樣能夠經常看到監獄的機會十分難得,畢竟監獄也不是一般人可以隨意進出的地方。監獄的鐵欄杆上彷彿鋪著一塊塊的黑布,阻擋著外界的目光,只
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案,一審法官是唐玥,二審法官是周政達;大家要好好記住。其實黨國法官多不可勝數,要一一列名,恐怕系列專書也納不下。但是柯對馬案,則是剛出爐的最佳反面教材。先談荒謬之一。其實高院法官重重打了地院法官大耳括,也可以說周政達狠狠修理了唐玥。不只是唐玥替馬脫罪援引的憲法四十
敬覆馬心韻副教授「關於警察養成教育」一文有關馬心韻副教授十月十四日「關於警察養成教育」一文指本會「誤解警察養成教育」,這樣的樣板回應,其實正凸顯了現行警察教育的弊病。警察教育的盲點:我國警察教育體系常自認是「獨一無二的」─所以「外人」,甚至「不專業的學生」不應置喙。這導致外界無法檢視教育現況、學生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