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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前總務處職員李明禮被控在任時,辦理全校節能燈具汰換採購案,涉向廠商長期收賄,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2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李男6年6月、褫奪公權4年,其未扣案犯罪所得173萬多元應追徵、沒收;懲戒法院斥責李男傷害政府名譽且情節重大,判決撤職、停止任用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