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最近審理死刑是否違憲時,某位大法官叱責法務部官員說,審判不能與民意妥協。亦即,審判獨立亦應獨立於民意。關於這一點,從結論先說,受德國法教育之人,與受美國法教育之人,看法有不同。受德國法教育之人,認為審判獨立,不僅應獨立於掌握政權之人之意見,且亦應獨立於民意;但受美國法教育之人,認為法院之審判
建立一個民主制度需要多久?德國自1933年納粹掌權到1949年訂立基本法大概是16年。在這個期間全世界被捲入戰火,犧牲了超過6千萬人的生命。如以台灣來說,從戰後1945年國民黨軍隊佔領到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過程約47年。二二八、50年代的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受難者估計也有二十幾萬人以上。